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 3 月 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期命甲自行拆除該房屋。甲於 3 月 2 日接獲該公函,其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認定錯誤,但甲既未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且逾期未履行。5 月 2 日主管機關再度來函(B 函),通知甲將於 5 月 10 日強制拆除該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A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
- B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B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
- C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A 函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 D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B 函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向乙縣政府聲明異議
正解 D — 甲得於 5 月 3 日對 B 函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向乙縣政府聲明異議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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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拆除處分與後續執行通知的性質區別,以及執行程序中之聲明異議。
正解理由
A 函限期命甲自行拆除,是課予作為義務的行政處分;B 函通知將於 5 月 10 日強制拆除,則屬執行行為之通知,並未另行課予新義務。對執行行為不服者,應循執行程序內的救濟途徑。《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件執行機關為乙縣政府,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之聲明異議,合致該項要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甲於 3 月 2 日接獲 A 函,至 5 月 3 日已逾三十日,不得再對 A 函提起訴願。
- (B)
B 函僅為執行行為之通知,《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對之提起訴願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A 函仍屬有效存續之處分,甲不得以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迂迴取代已逾期之撤銷訴訟。
- (D)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甲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乙縣政府聲明異議,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兩函之性質:A 函為課予義務之處分,B 函為執行行為之通知。
- 要件二,爭訟期間:A 函之訴願期間自 3 月 3 日起算三十日,5 月 3 日已逾期。
- 要件三,救濟途徑: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記憶點
處分過了三十天就關門,執行行為則另開一扇聲明異議的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的聲明異議有四個要件:主體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客體為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時點為執行程序終結前、對象為執行機關。本題把四個要件都寫進了選項 (D),包括特別點出向乙縣政府為之。
二、聲明異議的後續。《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可見聲明異議採兩階段處理,先由執行機關自我審查,再上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另規定行政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三、易混淆之處。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法律要求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本題的 A 函已限期命自行拆除,B 函則是踐行執行前的告知,兩者的功能分別對應這兩個環節。
四、失權效的意義。處分一旦逾越爭訟期間而確定,其違法性原則上不得在執行階段重新爭執,這就是選項 (A)(C) 都不可行的根本理由;考生務必記住聲明異議所能爭執的是執行本身,而不是原處分的實體合法性。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成怠金裁處、代履行費用繳納通知、直接強制拆除等,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哪些是新的處分、哪些只是執行行為。
六、執行程序終結前的時點認定。聲明異議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這個時點在不同執行方法中各有不同:金錢債權的執行以價金分配完畢為準,行為義務的執行則以該行為完成為準。本題強制拆除尚未實施,顯然仍在執行程序進行中,甲於 5 月 3 日聲明異議並無時點上的障礙。
七、答題訣竅。行政執行的題目要先畫出時間軸:處分作成、送達、爭訟期間、履行期限、執行通知、實際執行。把每個選項的行為放到時間軸上,再問這個時點還開著哪一扇救濟的門,答案通常就浮現了。本題的時間軸上,A 函的訴願之門在四月初就已關上,而執行程序的異議之門一直開到拆除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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