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情於該地區已日益升高。試問,該旅行社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始能及時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該警告,以避免造成消費者恐慌而打消前往該地區旅行之計畫?
- A假扣押
- B假處分
- C假執行
- D停止執行
正解 B — 假處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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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上暫時權利保護之類型,以及針對事實行為應選擇何者。
正解理由
旅行社所要阻止者,是主管機關尚未作成的發布警告行為。全國性疫情警告屬提供資訊之行政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故無可供停止執行之處分存在;旅行社想確保者,是爭執中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於本案判決前維持現狀。《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警告一旦發布,消費者恐慌與訂單流失即時發生且難以回復,正屬該項所稱重大之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本件所求並非保全金錢債權之執行,要件不合。
- (B)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於本案判決前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警告,最為適當。
- (C)
假執行係使尚未確定之給付判決先行取得執行力的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與本件事前阻止行政行為之目的不同。
- (D)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該項以有原處分或決定存在為前提,本件無從適用。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警告係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 要件二,以處分為前提之停止執行因而不可用。
- 要件三,保全標的非金錢債權,故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記憶點
沒有處分就沒有停止執行;要先卡住現狀,就找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與《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對照可知,假處分分成保全型與定暫時狀態型兩種:第 1 項在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第 2 項則在本案判決前先形成一個暫時的權利狀態。本題所需要的顯然是後者。
二、暫時權利保護的體系。以是否有行政處分為分界,有處分者走停止執行,無處分者走假扣押或假處分;再以保全對象區分,金錢債權走假扣押,其餘走假處分。這個兩層分類幾乎可以解決所有暫時權利保護的選擇題。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可見停止執行在起訴前亦得聲請,所以本題 (D) 不能單以尚未起訴為理由排除,真正的關鍵仍在於根本沒有處分。
四、條文沿革。《行政訴訟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期,考生應以應試年度實際施行之條文為準;暫時權利保護的三種類型於歷來修正中結構未生變動。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主管機關擬公布違規廠商名單、衛生機關擬公布食品檢驗不合格資訊、機關擬拆除建物等情境出題,前二者是事實行為而走假處分,後者若已有拆除處分則走停止執行。
六、假處分的審查與限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因為會在本案判決前先形成權利狀態,對行政機關的職權行使影響甚大,法院審查時會同時衡量聲請人所受損害、公益以及本案勝訴的可能性,並非只要主張有急迫危險即可獲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即在確保裁定不致失衡。
七、資訊型行政行為的特殊性。政府發布的警告、公告或名單,一旦散布即難以回收,事後撤銷或確認違法對受害者的助益有限,因此暫時權利保護在這一類案件中特別重要。這也是本題把情境設計成即將發布而非已經發布的用意:唯有事前介入才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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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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