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7 單選 · 本卷 75 題

年滿 22 歲之我國人甲,擬在 A 國與年滿 18 歲之 A 國人乙結婚,並於婚後同返臺灣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為我國人,婚姻住所設在我國境內,故甲、乙須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始有效成立
  2. B乙結婚是否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應適用 A 國法
  3. C關於甲、乙婚姻之成立,應合併適用我國法與 A 國法
  4. D關於甲、乙結婚之方式,僅得依 A 國法

正解 B — 乙結婚是否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應適用 A 國法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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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婚姻成立之準據法,包括實質要件之分別適用與方式要件之選擇適用。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該條本文就結婚之實質要件採分別適用,即就每一位當事人分別依其自己之本國法判斷。乙為 A 國人,其結婚是否須得父母同意,屬結婚能力與同意之實質要件,應依乙之本國法即 A 國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但書,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甲、乙在 A 國依該國法定方式結婚即已有效成立,婚姻住所設於我國一事並不使我國之結婚登記成為婚姻成立之要件。

  2. (B)

    正確:乙結婚是否須取得父母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應依乙之本國法即 A 國法。

  3. (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所定者為分別適用,甲之實質要件依我國法、乙之實質要件依 A 國法,各自判斷,而非將兩國法律合併適用於同一當事人。

  4. (D)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但書就結婚方式所定者為選擇適用,依甲之本國法即我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者亦為有效,(D) 稱僅得依 A 國法,與該但書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系爭問題屬實質要件或方式要件:父母同意涉及結婚能力,屬實質要件。
  2. 要件二,實質要件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就各該當事人分別依其本國法。
  3. 要件三,乙為 A 國人:故乙之部分依 A 國法。

記憶點

結婚的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自己的本國法分別判斷,方式則得依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涉外婚姻的成立,在條文設計上被切成實質要件與方式要件兩塊,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圍繞這個切法而設。

要件拆解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本文處理實質要件,採所謂分別適用主義:婚姻雖然是一個法律關係,但結婚年齡、有無禁婚親屬關係、須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有無重婚等問題,就每一位當事人分別依其本國法判斷。本題甲年滿二十二歲、乙年滿十八歲,兩人各自的結婚能力就各自依我國法與 A 國法檢驗,任何一方不符合其本國法所定要件,婚姻即有瑕疵。這與(C)所稱合併適用不同:合併適用會把兩國法的要件都加在同一人身上,形成條文所無的加重。

該條但書則處理方式要件,採選擇適用主義,只要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所定之方式,婚姻在方式上即為有效。這種寬鬆設計的用意在於盡量使婚姻有效成立,避免當事人因不諳外國儀式或登記程序而使婚姻無效。(A)之所以錯誤,正是把我國之結婚登記提升為所有涉外婚姻的共通要件,與但書的選擇適用相反;(D)則反過來把選擇縮成單一,同樣不合。

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處理的是婚姻成立之後的效力問題,其連繫因素採階段式的共同性判斷,與第 46 條之分別適用形成對照。另可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可見婚約與婚姻在成立要件的處理上採取相同結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同性婚姻在涉外案件中的處理、外國法適用結果違背我國公序良俗時之排除,以及婚姻住所之認定在婚姻效力上的意義。本題題幹特別鋪陳婚後同返臺灣居住,即是誘導考生把住所這個連繫因素提前用到成立要件上;然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就婚姻之成立所定的連繫因素,只有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與結婚方式的舉行地法,並不包括住所地法。

就答題技巧而言,遇到涉外身分法題目,第一步永遠是判斷題目問的是成立、效力、財產制或離婚,因為這四者在條文上各有其連繫因素,錯了第一步後面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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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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