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0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在我國人乙位於臺北市之 A 屋的牆壁張貼巨幅廣告,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乙對甲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2. B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誤將金額匯入我國人乙在我國之帳戶,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甲對乙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3. C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將其所有之手機以新臺幣 2 萬元出賣予我國人乙,雙方讓與合意並交付手機後,甲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在買賣契約中之意思表示,我國法院應適用手機買賣契約之準據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該手機
  4. D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30 萬元向我國人乙購買珠寶,雙方讓與合意並支付價金後,嗣因契約無效,甲請求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適用美國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新臺幣 30 萬元

正解 D —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30 萬元向我國人乙購買珠寶,雙方讓與合意並支付價金後,嗣因契約無效,甲請求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適用美國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新臺幣 30 萬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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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就不當得利所設之二元規定,即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準據法,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D) 之情形,甲係基於買賣契約向乙支付價金,嗣因契約無效而請求返還,該利益係因給付而發生,依該條但書應適用買賣契約之準據法,而非逕依美國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在他人牆壁張貼廣告而取得使用利益,並非基於他人之給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本文,應依利益之受領地法;本件受領地在臺北市,故適用我國法。

  2. (B)

    正確:誤匯款項並無作為給付原因之法律關係存在,其不當得利非因給付而發生,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本文,應依利益之受領地法;乙之帳戶在我國,故適用我國法。

  3. (C)

    正確:買賣契約中之意思表示經撤銷後請求返還手機,該手機之交付係基於買賣契約所為之給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但書,應適用該買賣契約之準據法。

  4. (D)

    錯誤:價金之支付同為基於買賣契約所為之給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但書,應適用買賣契約之準據法,(D) 卻改依美國法,與該但書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四種情形均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2. 要件二,該利益是否因給付而發生:(C)、(D) 是,(A)、(B) 否。
  3. 要件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前者依原給付關係之準據法,後者依利益受領地法;
  4. (D) 屬前者卻改依當事人本國法,故錯誤。

記憶點

不當得利先問是不是因給付而發生:是的就跟著那個給付關係的準據法走,不是的才依利益受領地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把不當得利切成兩型,本題四個選項就是這兩型各兩例,辨識型別是唯一的解題關鍵。

要件拆解上,該條本文所定之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以利益之受領地法為準據法。理由在於這一型不當得利並無事先存在的法律關係可供依循,受領地通常是利益實際發生與歸屬之地,也是雙方最容易預見的法律秩序。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者,例如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之物、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所得之對價,都落在這一型。(A) 之張貼廣告使用他人牆壁,(B) 之誤匯款項,都不是基於任何一方之給付行為,故均依受領地法。

該條但書所定之給付型不當得利,則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這種設計的理由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多半是契約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後的返還問題,它與原有的契約關係共用同一組利益狀態,若讓返還關係另行適用一套法律,將使同一交易受兩套法律支配,產生評價上的斷裂。(C) 與 (D) 都屬這一型:手機之交付與價金之支付,都是為履行同一買賣契約所為之給付,返還關係自應跟隨買賣契約之準據法。

本題的陷阱在於 (D) 把當事人之國籍偷渡成連繫因素。甲雖為美國人,但其住所在我國,而不論住所或國籍,都不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所採之連繫因素,該條所看的只有受領地與原給付關係兩者。

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買賣契約之準據法即依此決定,而給付型不當得利再回頭跟隨它,兩條在本題形成一組指引鏈。另可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規定:「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不當得利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當事人於起訴後仍得合意改依我國法,此為對前開規定之修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無因管理之準據法、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請求權競合在準據法上的處理,以及契約無效時返還範圍之認定。作答時的順序始終相同:先問有無給付,再問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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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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