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 訴訟繫屬後,甲又於乙之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對乙提起訴訟(以下稱「B 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B若日本法院就 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C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 B 訴訟應無國際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以此為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 B 訴訟
正解 B — 若日本法院就 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 B 訴訟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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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訴訟競合之處理,包括外國法院之訴訟繫屬有無重複起訴禁止之效力,以及外國確定判決經承認後對我國後訴之影響。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承認制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此未設明文。日本法院就 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後,該外國確定判決如無不應承認之事由,即在我國發生既判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繫屬之 B 訴訟因與之為同一事件,已無再為實體審理之必要,應予駁回(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B) 所述與此一結構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重複起訴之禁止,以前訴繫屬於我國法院為前提;A 訴訟繫屬於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並非我國法院之訴訟繫屬,故 B 訴訟不因 A 訴訟之繫屬而構成重複起訴(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B)
正確:日本法院之判決確定並經我國承認後,即與我國確定判決同其效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之 B 訴訟應予駁回。
- (C)
錯誤:乙之住所在臺中,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事件有國際管轄權,並不因日本法院先行繫屬而喪失,故不得以無國際管轄權為由駁回 B 訴訟。
- (D)
錯誤:本題發生駁回效果的時點,是外國法院判決確定並在我國獲得承認之後;A 訴訟仍在日本法院繫屬中時,僅有國際訴訟競合的狀態,還不足以構成裁定駁回 B 訴訟的理由。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B 兩訴訟之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相同,構成同一事件。
- 要件二,先繫屬之法院為外國法院,故我國法上之重複起訴禁止不生作用。
- 要件三,日本法院之判決已確定,且無不應承認之事由。
- 三者具備時,B 訴訟即應駁回。
記憶點
外國法院的訴訟繫屬本身擋不住我國的後訴,要等它的判決確定並在我國獲得承認,後訴才會被駁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國際訴訟競合是涉外民事程序上最典型的兩難:同一事件在兩個國家的法院同時進行,既可能導致裁判矛盾,也可能造成當事人的雙重負擔,但各國法院又無權指揮外國法院停止審理。
第一個層次是訴訟繫屬的效力範圍。重複起訴之禁止是以本國法院之訴訟繫屬為要件的制度,其目的在避免同一法院體系內的重複審理與矛盾裁判;外國法院之繫屬並不當然被納入,因為承認外國繫屬的排他效力,等於在判決作成前就先承認了外國程序(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這是(A)錯誤的理由,也是本題最核心的區辨。
第二個層次是國際管轄權。國際管轄權的有無,是依被告住所、財產所在、行為地等連繫因素獨立判斷的問題,與外國有無同一事件繫屬無關。本題乙之住所在臺中,我國法院之管轄基礎明確,不會因日本法院先行受理而消滅,(C)因而錯誤。
第三個層次是外國確定判決的承認。當外國判決確定並符合承認要件時,它在我國即產生與本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後訴因而失其實體審理之必要。這正是(B)所描述的情形,也說明國際訴訟競合的問題在時序上如何解消:繫屬階段不阻卻後訴,確定階段才發生阻卻效果。
第四個層次是競合狀態本身的處理。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著眼點在於該外國判決將來在我國有無獲得承認之可能;於承認可能性高時,法院可採取的是停止訴訟程序或其他適當處置,而不是一律駁回;(D) 把這種個案判斷寫成當然的駁回事由,方向即有偏差。本題的分辨點在於駁回效果發生的時點,而不在競合這件事本身。
易混淆制度對照: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承認與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並列,兩者的審查標準與聲請程序各有規定,不能互相套用(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相關規定)。另可與外國判決之執行並列:承認使外國判決在我國發生效力,執行則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兩個階段不可混為一談。國際訴訟競合之所以在考題上成為爭點,正是因為承認制度處理的是判決作成之後的階段,而競合發生在判決作成之前,兩個階段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外國判決承認之消極要件、外國判決之執行須另行取得執行判決,以及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在涉外事件中的作用。作答時可循固定順序:先問我國有無國際管轄權,再問外國程序處於繫屬或確定階段,最後才問承認要件是否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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