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 A 國國籍,常住於 A 國。甲於民國 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 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 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 B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
- C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應適用 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
- D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正解 A — 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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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繼承之準據法、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定性,以及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之區別。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甲為我國人,於民國 95 年死亡,其繼承即依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丁有無繼承權屬繼承事項,自應依我國法判斷,(A) 與該條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為我國人,故丁之繼承權有無依我國法。
- (B)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6 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將消滅時效繫於實體法律關係之準據法,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因而依繼承之準據法,而非以程序事項為由改依法院地法。
- (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所定之連繫因素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而非繼承人之本國法或常居地法;丁縱為 A 國人並常住 A 國,其繼承權仍依我國法判斷。
- (D)
錯誤:繼承回復請求權係基於繼承人資格而生之請求權,屬繼承事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定其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定之物之所在地法,適用於物權關係,與本件請求性質不同。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本件為涉外繼承事件。
- 要件二,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具我國國籍。
- 要件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依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丁之繼承權存否與時效均依之。
記憶點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繼承權的有無與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都跟著這一個準據法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三個常被分開命題的問題疊在同一個案例上:繼承之準據法、時效之定性,以及請求權性質之認定。
第一個是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採被繼承人本國法主義,並以死亡時為固定時點,避免國籍事後變動影響已發生之繼承關係。該條但書則另設保護內國國民之例外,使依我國法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在我國之遺產繼承之。本題被繼承人甲為我國人,本文即已導向我國法,但書在本題不生作用,惟考生仍應記得它的存在,以免遇到被繼承人為外國人的題型時漏掉。
第二個是時效的定性。同一個問題在不同法制中可能被歸為程序或實體:若定性為程序,即依法院地法;若定性為實體,則依該法律關係之準據法。我國採後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6 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B)所描述的正是被否定的那一種定性。這個考點的價值在於它展示了定性問題如何直接改變準據法,而不只是一個學理名詞。
第三個是請求權性質。繼承回復請求權是為保護繼承人地位而設,其審理對象是繼承權之有無,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物權之歸屬為對象者不同。(D) 若成立,將使同一事件因請求權基礎之選擇而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與繼承事項統一由被繼承人本國法支配的制度設計不合。
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9 條規定:「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該條處理的是無人繼承財產之歸屬,與第 58 條但書同屬保護內國利益之規定,宜一併記憶。另可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可見遺囑與繼承雖相關,其連繫時點卻不相同,一為成立時、一為死亡時。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外國人在我國遺產之繼承範圍、繼承準據法與物權準據法就遺產中不動產如何分工,以及反致在繼承事件上的適用。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B)、(C)、(D) 分別以程序定性、繼承人屬性與請求權性質三種方式,試圖把準據法從被繼承人身上移開;只要牢牢記住連繫因素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國籍,三者都能一眼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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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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