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與 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並在我國置有財產。數年後,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
- B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 C甲、乙協議離婚時,雙方得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之準據法
- D對於甲、乙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正解 B — 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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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合意方式、該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以及離婚準據法有無當事人意思自主。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甲、乙國籍不同而婚後住所設於 B 國,其夫妻財產制所應適用者為外國法;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該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即依我國法。(B) 與該條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該項之合意須以書面為之,甲、乙之口頭合意不生效力。
- (B)
正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甲、乙之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我國法。
- (C)
錯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所採者為客觀之階段式連繫,未賦予當事人合意選法之權。
- (D)
錯誤:離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係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後之清算問題,其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定之,而非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夫妻財產制所應適用者為外國法。
- 要件二,標的為在我國之財產。
- 要件三,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
- 三者具備,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該財產制對其效力即依我國法。
記憶點
夫妻財產制的合意選法必須用書面;而夫妻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就在我國之財產依我國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涉外夫妻財產制在條文上分成三層,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其中,而且刻意與離婚的準據法交錯,辨識層次是解題關鍵。
第一層是意思自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該項對合意設有兩道限制:形式上須以書面為之,範圍上只能在夫妻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之中選擇,不能任意指定第三國法。(A) 之口頭合意,在第一道限制上即不能通過。
第二層是客觀連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項採階段式判斷,依序檢驗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關係最切地法。本題甲、乙國籍不同而住所同在 B 國,客觀連繫因素即指向 B 國法。
第三層是對第三人的保護,也就是本題的正解。夫妻財產制原則上為夫妻內部之財產歸屬安排,但它可能影響交易相對人對財產處分權限的判斷,若讓外國法直接對抗在我國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將受衝擊,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9 條就在我國之財產另設內國法之適用。這是一條保護交易安全的特別規定,範圍限於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兩個要件。
易混淆條文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與第 50 條、第 48 條第 2 項的階段式結構相同,差別只在所處理之事項為婚姻效力、離婚或財產制。三條並列記憶,可避免在題目切換事項時誤用。(D)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剩餘財產分配歸入離婚效力;剩餘財產分配是財產制終了後之清算,其歸屬仍由財產制之準據法決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夫妻就不動產另依所在地法之特別規定、外國夫妻財產契約在我國之登記效力,以及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在準據法上是否有別。作答時的固定順序是:先問有無書面合意,再走客觀連繫的三階段,最後檢查有無對第三人之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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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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