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2. B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特定權能
  3. C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所享有之各種權能
  4. D土地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正解 A — 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得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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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有部分之法律性質,以及共有人依應有部分對共有物所得支配之範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17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應有部分是各共有人對同一物之所有權在分量上所占之成數,客體仍是共有物這一個物的全部,而不是共有物上某一塊特定部分。《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共有人所得支配之範圍及於共有物全部,只是在分量上受應有部分之限制;而該條於此之前先寫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可見及於全部乃原則而非絕對。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818 條,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該條既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為保留,本項所稱之原則上正與此相合,本項正確。

  2. (B)

    應有部分並非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之某種特定權能,而是所有權在分量上之成數,本項將分量上之比例誤為權能之切割,錯誤。

  3. (C)

    應有部分是抽象之比例,不是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共有人若要就特定部分單獨使用收益,須另有分管之約定,本項錯誤。

  4. (D)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固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惟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另有規範(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本項謂其他共有人一律無優先購買權,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數人按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本題為共有關係;
  2. 要件二(無契約另有約定,且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支配範圍原則上及於全部,分量受比例限制。

記憶點

應有部分是分量上的成數,不是地上的一塊:權利及於共有物全部,分量受比例限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共有制度的入門考點,命題方式是把應有部分的兩個面向拆開來考:客體上及於全部,分量上受比例限制。《民法》第 817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條文用的是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而不是對於一物之一部分有所有權,這就決定了應有部分不是把物切成塊。《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這幾個字,正是選項 (A) 的出處。

就要件拆解而言,本條可分成四層。第一層是主體,須為共有人;第二層是一道消極要件,須無契約另有約定,該條逐字寫的是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這一道保留正是選項 (A) 原則上三字的依據;第三層是依據,須按其應有部分;第四層是客體與範圍,及於共有物之全部而有使用收益之權。本題的陷阱設在第四層與第三層的關係:考生若把按其應有部分讀成按應有部分所對應之特定部分,就會選 (C)。

易混淆者是處分權的分層。《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前者的客體是應有部分,後者的客體是共有物本身,兩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把應有部分與共有物視為兩個不同的處分客體。至於管理,《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三者的門檻各不相同,作答時要先辨明題目問的是處分應有部分、處分共有物,還是管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應有部分與分管契約合併命題,問共有人就特定部分之占有是否有權;二是把應有部分之處分與共有物之處分並列,測驗同意門檻。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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