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共同貸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予甲,甲並以自有之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該 200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乙、丙分割債權後,乙、丙之債權均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B乙、丙讓與債權之一部予丁後,丁取得之債權不受抵押權之擔保
- C甲之土地如有部分被徵收,乙、丙就未被徵收之部分,亦無抵押權
- D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正解 D — 乙、丙之抵押權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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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抵押權之從屬性與不可分性,以及共同抵押權之成立要件。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5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共同抵押權以在數不動產上為同一債權設定抵押權為前提,其規範對象是抵押物的筆數,而不是債權人的人數。本題甲僅以自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抵押物只有一筆,縱使債權人為乙、丙二人,仍無共同抵押權規定之適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乙、丙分割債權後,各自之債權仍受抵押權擔保,本項錯誤。
- (B)
依《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債權一部讓與並不影響抵押權,丁受讓之一部債權仍受該抵押權擔保,本項錯誤。
- (C)
土地僅一部被徵收,未被徵收之部分並未滅失;《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於未被徵收部分仍然存續,本項錯誤。
- (D)
本題抵押物僅甲之土地一筆,不符《民法》第 875 條所稱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之情形,自無共同抵押權規定之適用,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同一債權之擔保)→乙、丙之 200 萬元債權;
- 要件二(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本題僅一筆土地,要件不備;
- 結論→不適用共同抵押權規定。
記憶點
共同抵押看的是抵押物有幾筆,不是債權人有幾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抵押權的三個基本性質放在同一題裡,考生要能分辨哪一個性質對應哪一個選項。從屬性處理的是抵押權與被擔保債權的依存關係,不可分性處理的是抵押物或債權變動時擔保範圍要不要跟著切割,共同抵押則是一個獨立的類型概念。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875 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可拆成三個要件:其一,須為同一債權之擔保;其二,須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其三,須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本題設陷阱的地方在第二個要件,題目把債權人設計成二人,誘導考生把人的複數誤讀成物的複數。
不可分性的條文依據可以並列兩條來看。《民法》第 868 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者處理抵押物一方的變動,後者處理債權一方的變動,兩條各自從一個方向宣示變動不影響抵押權。選項 (A) 之乙、丙分割債權與選項 (B) 之讓與債權之一部,都是債權一方的變動,兩者同落在《民法》第 869 條第 1 項的射程內;《民法》第 868 條逐字所列者則全屬抵押之不動產一方的變動,即經分割、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本題均未發生,該條在此僅為對照。
至於抵押物之滅失,《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與但書並列,說明滅失原則上使抵押權消滅,而在抵押人得受賠償時另有處理。本題土地只有一部被徵收,未被徵收部分自始未滅失,不生該項本文所稱之消滅問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數筆不動產與限定各筆負擔金額的情形一併設題,測驗抵押權人得否自由選擇拍賣順序。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