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 16 歲,因求學關係,長年居住於其父之友人乙(40 歲)家,甲乙兩人感情深厚,情同父子,對外以父子相稱。甲經乙之同意,向丙購買價值新臺幣 10 萬元之電腦一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有效
  2. B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無效
  3. C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4. D丙得主張表見代理,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正解 C — 甲丙之電腦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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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契約之效力,以及同意人是否為法定代理人之判斷。

正解理由

甲為 16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乙雖與甲情同父子並長年同住,但乙既非甲之父母,亦未收養甲,並不因對外以父子相稱而成為甲之法定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民法》就此定有明文;在承認或拒絕承認之前,該契約處於效力未定之狀態。本題甲購買價值 10 萬元之電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乙之同意不能代替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契約並非自始確定有效,尚待法定代理人承認,本項錯誤。

  2. (B)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並非無效,而是效力未定,本項錯誤。

  3. (C)

    乙非甲之法定代理人,其同意不生允許之效力,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此之前效力未定,本項正確。

  4. (D)

    《民法》第 169 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本題甲係以自己名義買受,乙並未表示為甲之代理人,甲亦無授與代理權之表示,不生表見代理,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能力)→甲 16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 要件二(有無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乙非甲之父母亦未收養甲,其同意不生允許之效力;
  3. 要件三(有無例外)→10 萬元電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
  4. 結論→契約效力未定。

記憶點

同居再久也不會變成法定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締約,欠的是承認,不是代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把兩個制度分開:一個是行為能力的補充,一個是代理權的授與。題幹刻意營造情同父子、對外以父子相稱的事實,就是要誘導考生走向表見代理。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一個問題是甲的行為能力。甲 16 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二個問題是乙的地位。法定代理人之範圍由法律規定,並不因事實上之照顧、共同生活或社會觀感而發生;乙既非甲之父母,亦未經收養程序成為甲之養父,自非甲之法定代理人。第三個問題是契約的效力狀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承認前為效力未定,承認後溯及生效,拒絕承認則確定不生效力。本題買賣標的價值 10 萬元,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也難認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故無從逕認有效。

就選項 (D) 而言,《民法》第 169 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表見代理的成立至少要有兩個前提:其一,行為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其二,本人有表示授與代理權或知情而不反對之外觀。本題乙自始未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出面,締約的是甲本人,兩個前提均不具備,且該條所要保護的是相對人對代理權外觀的信賴,與本題所涉之行為能力欠缺無關。

與此易混淆者是第三人同意的一般規定。《民法》第 117 條規定:「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該條處理的是同意的方式與相對人,而不是誰有權同意,不能用來把乙的同意升格為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相對人的催告權併入題幹,測驗法定代理人逾期不確答的效果。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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