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朋友,基於互信,乙將其所有 A 屋出租予甲,雙方以口頭訂立二年租賃契約,且僅口頭約定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 元,除此之外並無任何特殊限制約定。甲之同事丙找不到合適房子,於是甲將其所承租之 A 屋分租於丙,丙給付甲租金 10,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間之租賃契約無效
- B甲分租給丙之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雖然分租給丙使用,但甲仍得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
- C乙得逕向丙請求給付 10,000 元之租金
- D乙與丙向來不和,乙對於甲分租給丙一事,不甚滿意,乙得以甲違法分租為由,終止租賃契約
正解 B — 甲分租給丙之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雖然分租給丙使用,但甲仍得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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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屋租賃未以字據訂立之效力、修繕義務之歸屬,以及房屋一部轉租之合法性。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甲乙間除租金外並無任何特殊限制約定,修繕義務仍由出租人乙負擔。甲將 A 屋之房間分租於丙,並不使甲脫離租賃契約,甲對乙仍是承租人,就分租房間之衛浴設備故障,甲仍得本於租賃契約請求乙修繕,乙不得拒絕。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二年期之房屋租賃未以字據訂立者,並非無效,而係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本項錯誤。
- (B)
依《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修繕義務由出租人負擔,甲雖將該房間分租於丙,仍得請求乙修繕,本項正確。
- (C)
《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合法轉租後仍為繼續者是甲乙間之租賃關係,乙與丙間並未因此發生租賃關係,乙不得逕向丙請求給付 10,000 元租金,本項錯誤。
- (D)
《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題租賃物為房屋且無反對之約定,甲將其一部分分租於丙係合法轉租,乙不得以違法分租為由終止契約,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 要件二(租賃物為房屋、無反對之約定、僅轉租一部分)→合法轉租;
- 要件三(修繕義務未另有訂定或習慣)→由出租人乙負擔。
記憶點
房屋分租一部分是原則合法;轉租不換人,承租人仍是承租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房屋租賃最常考的三個爭點排在同一組事實上:要式與效力、轉租的合法性、以及轉租後原租賃關係的存續。
第一個爭點是形式。《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該條的法律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而不是無效,這是命題者最常設的第一個陷阱。其實益在於終止:不定期限租賃的終止依租賃章之規定辦理,與定期租賃期滿當然消滅不同。
第二個爭點是轉租。《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項可拆成原則與例外兩層:原則是轉租須經出租人承諾;例外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即租賃物為房屋、無反對之約定、且僅轉租其一部分。本題三者齊備,甲之分租為合法。違反的效果則規定於《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既然甲並未違反,乙自無終止權。
第三個爭點是轉租後的法律關係。《民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合法轉租並不使承租人脫離原租賃契約,承租人對出租人仍負租金給付等義務,出租人對承租人仍負使用收益及修繕義務。《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該項以出租人負擔為原則,本題並無另訂或習慣可循,故乙不得拒絕。另《民法》第 423 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與修繕義務相互呼應。
至於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關係,兩者間並未因轉租而發生租賃契約,出租人原則上不得逕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這是選項 (C) 的錯誤所在。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