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款於乙,未約定返還期限,今甲欲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應定至少 2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B乙一經甲催告,即負遲延責任
- C甲之返還請求權時效,自催告時,開始進行
- D甲向乙定期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後,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
正解 D — 甲向乙定期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後,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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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貸與人催告返還之要件與其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貸與人須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其目的在給借用人籌措之機會。依通說,該催告所定之期限屆滿時,消費借貸關係即因而終止,借用人自該時起負返還義務。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478 條,貸與人所定者為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並非至少 2 個月以上,本項錯誤。
- (B)
《民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甲之催告既定有期限,乙自該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並非一經催告即負遲延,本項錯誤。
- (C)
甲之返還請求權須待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後始得行使,其消滅時效自該期限屆滿時起算,並非自催告時起算,本項錯誤。
- (D)
甲向乙定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後,於期限屆滿時乙即負返還義務;此一效果通說以消費借貸關係終止稱之,終止二字並非《民法》第 478 條之文字,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甲乙未約定返還期限;
- 要件二(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甲定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
- 效果→期限屆滿時借用人始負返還義務、返還請求權得以行使,通說即以消費借貸關係終止稱此一狀態。
記憶點
未定期限的消費借貸,一個月以上的催告是啟動鍵:期限屆滿才終止、才遲延、才起算時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拆成四個時點來問:催告期間的長度、遲延責任的起點、消滅時效的起算、以及借貸關係何時終止。四者都繫於同一個節點,就是催告所定期限的屆滿。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該條可分成三段:第一段處理定有期限者,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第二段處理未定期限時借用人的地位,得隨時返還;第三段處理未定期限時貸與人的地位,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應注意者,該條全條僅一項而無但書,其逐字所定之效果止於催告返還,並未出現終止二字;選項 (D) 所稱之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是通說對催告期限屆滿後返還義務發生此一狀態的稱呼。條文所定的一個月是下限,貸與人所定期限若短於一個月,實務見解認為仍發生催告效力,惟返還期限應自催告後屆滿一個月時到期。
就遲延責任而言,《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兩項並列可以看出,一般情形自受催告時起遲延,但催告定有期限者則遞延至期限屆滿。本題的催告依《民法》第 478 條本來就必須定期限,故適用後者,選項 (B) 因此錯誤。
就消滅時效而言,返還請求權在催告期限屆滿前尚不得行使,時效無從進行,這與選項 (C) 所述自催告時起算不同。命題者把三個時點錯開,就是要測驗考生是否把催告與期限屆滿當成同一件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使用借貸的返還與消費借貸並列比較,或把利息的計算起點併入題幹。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