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 8 條規定,下列關於得聲請死亡宣告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檢察官為維護公益,得獨立聲請死亡宣告,不受利害關係人意見之拘束
- B與失蹤人共有不動產之人,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 C失蹤人之債權人為該條之利害關係人
- D失蹤人配偶之同居人,因有事實上利害關係,為利害關係人
正解 D — 失蹤人配偶之同居人,因有事實上利害關係,為利害關係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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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死亡宣告之聲請權人,特別是利害關係人應限於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 155 條規定:「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兩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依通說係指因失蹤人受死亡宣告而其私法上權利義務將受影響之人,即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僅具事實上、情感上或道義上關聯者不包括在內。失蹤人配偶之同居人與失蹤人間並無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得聲請死亡宣告。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8 條第 1 項,檢察官與利害關係人並列為聲請權人,檢察官係為維護公益而獨立行使,不受利害關係人意見之拘束,本項正確。
- (B)
與失蹤人共有不動產之人,其共有關係將因死亡宣告所生之繼承而變動,屬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本項正確。
- (C)
失蹤人之債權人於死亡宣告後得向繼承人主張權利,其地位因宣告而受影響,屬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本項正確。
- (D)
失蹤人配偶之同居人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與失蹤人間無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非該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失蹤滿七年)→死亡宣告之時間門檻;
- 要件二(聲請權人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須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 涵攝→共有人、債權人具備,配偶之同居人不具備。
記憶點
利害關係人看的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會不會被牽動,不是感情上或事實上有沒有關係。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利害關係人這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界定,這也是命題者選擇以錯誤者為問法的原因。
就條文層面而言,《民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三項所處理的都是時間門檻,聲請權人的範圍則僅在第 1 項出現一次,且未進一步定義。程序法上,《家事事件法》第 155 條規定:「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同樣沿用利害關係人一語。
就概念界定而言,通說認為利害關係人須因死亡宣告而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影響,典型者如配偶、繼承人、共有人、債權人、債務人、受遺贈人、人壽保險金受益人等。反之,僅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在感情上、道義上或事實上受影響之人,並不在其內。本題把同居人的身分再往外推一層,設定為失蹤人配偶之同居人,其與失蹤人之間連間接的財產關係都難以指出,正是要凸顯事實上利害關係之不足。
就程序保障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158 條第 1 項規定:「宣告死亡程序,除通知顯有困難者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通知之。」該項所列之應受通知者,與得聲請之利害關係人並非同一概念,前者著眼於程序上意見表達之機會,後者著眼於發動程序之權能,兩者不可混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撤銷死亡宣告後的財產返還併入題幹,或以檢察官聲請的公益性質為問。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