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
- B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C社團總會與董事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
- D設立中法人有受遺贈能力
正解 B — 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之限制,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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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人之清算人、董事代表權限制之效力與記載性質,以及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
正解理由
《民法》第 47 條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五、社員之出資。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該條逐字列舉社團章程應記載之事項,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在其列。與此相合者,《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項就代表權之限制所定之效果,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非未經記載即不生效力;可見該限制縱未記載於章程,其在法人內部仍屬有效,僅其對外主張受到限制。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37 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本項正確。
- (B)
依《民法》第 47 條所列舉之章程應記載事項,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在其列,並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該限制縱未記載仍僅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本項敘述錯誤。
- (C)
《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董事與總會均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本項正確。
- (D)
設立中之法人於其設立目的範圍內,依通說得為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而有受遺贈能力,本項正確。
記憶點
代表權的限制不在《民法》第 47 條的章程應記載事項之列;沒記載也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法人的清算、代表權、機關與權利能力四個區塊,屬綜合型的觀念題。
就清算而言,《民法》第 37 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但書則保留章程與總會決議兩條例外路徑,選項 (A) 所稱之原則正是本文所定。
就代表權而言,《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安排:對外代表權是原則,限制是例外,而例外的效力範圍被壓縮在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層。若代表權之限制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未記載時該限制根本不生效力,也就不會有得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條文既然設計成得否對抗的問題,即表示限制本身在未記載時仍然有效。更直接的依據則在章程應記載事項的列舉條文。《民法》第 47 條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五、社員之出資。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該條所列之應記載事項中,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不在其列,選項 (B) 因而錯誤。
就機關而言,《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董事為執行機關,總會為意思機關,二者均為社團法人之必備機關;至於監察人,《民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用語是得設,屬任意機關,這是常見的對照考點。
就權利能力而言,《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法人成立後始取得權利能力,惟設立中之法人與成立後之法人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通說因此肯定其於設立目的範圍內得受遺贈,選項 (D) 之判斷即建立在此一見解上。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