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無過失卻誤以為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乃委託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 A 畫,並授與代理權,乙允諾出賣 A 畫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2. B丙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3. C甲及丙均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4. D因丙無意思表示之錯誤,故甲無撤銷權

正解 A — 甲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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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而為意思表示時,錯誤之事實應就本人或代理人決之。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 條但書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丙之代理權由甲授與,且丙依甲指示之意思向乙為購買之表示,錯誤之有無因而就甲決之。《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甲誤認乙所有之 A 畫為 B 畫,屬標的物同一性之錯誤,且題示甲無過失,撤銷權因而歸於甲。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105 條但書,代理人依本人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時,錯誤之事實就本人決之;又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行為之效果直接對本人發生,撤銷權歸屬於甲,正確。

  2. (B)

    丙係依甲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其本身就標的物並無認知上之偏差;依《民法》第 105 條但書,錯誤之事實既就甲決之,丙即非本題之撤銷權人,錯誤。

  3. (C)

    《民法》第 105 條但書之效果,是把錯誤之判斷主體移到本人,而非使本人與代理人同時取得撤銷權,錯誤。

  4. (D)

    丙固無自己之意思表示錯誤,惟《民法》第 105 條但書正為此種依指示而為表示之情形所設,本項由丙無錯誤推出甲無撤銷權,與該但書之效果相反,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甲授與丙代理權;
  2. 要件二(代理人依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丙依甲指示向乙表示購買 A 畫;
  3. 要件三(就本人有意思表示錯誤)→甲誤 A 畫為 B 畫且非由自己之過失;
  4. 效果→撤銷權歸甲。

記憶點

代理人自己想錯就看代理人,代理人照本人指示做就看本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民法》第 105 條的核心考法:代理行為之瑕疵判斷,原則上看代理人,例外看本人,而題目把例外那一格設成正解。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5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本文的理由在於代理人是實際為意思表示之人。而《民法》第 105 條但書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但書設有兩個要件:其一是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也就是意定代理;其二是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兩個要件在本題都具備:甲委託丙並授與代理權,丙又依甲指示之意思而為表示。

效果面要接回兩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是甲與乙,撤銷之對象即甲自己之意思表示。《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題幹逐字寫了甲無過失,正是為了讓這一道消極要件成立;命題者若把無過失三字拿掉,答案就會翻轉。

易混淆之處有二。其一是《民法》第 89 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該條處理的是傳達錯誤,與本題代理人依指示而為表示不同:傳達人不為自己之意思表示,代理人則是自己為表示。其二是行使期間,《民法》第 90 條規定:「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撤銷權有除斥期間之限制。撤銷之後另有《民法》第 91 條所定之信賴利益賠償問題,該條並以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除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指示拿掉,改成代理人自行選定標的而發生錯誤,此時回到《民法》第 105 條本文,就代理人決之。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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