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分期付價買賣往往同時附所有權保留約款,以為價金債權之擔保,出賣人於全部價金受償前,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
  2. B分期付價之買賣,依民法規定,買受人一旦有遲延給付時,出賣人得即請求給付全部價金
  3. C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物,僅限於動產
  4. D分期付價買賣,應訂立書面契約,始得成立

正解 A — 分期付價買賣往往同時附所有權保留約款,以為價金債權之擔保,出賣人於全部價金受償前,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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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分期付價買賣之特別規定,與所有權保留約款之定位。

正解理由

分期付價買賣由出賣人先交付標的物而分期收取價金,價金債權因而需要擔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該項所定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其發生效果之時點得由當事人約定;約定於價金全部受償前保留所有權,即是就此義務所附之條件,並以之擔保價金債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所有權保留約款以價金全部受償為所有權移轉之條件,具擔保作用,正確。

  2. (B)

    《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本項寫成一有遲延即得請求全部價金,與上開條文所寫之遲付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不合,錯誤。

  3. (C)

    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買賣之標的為財產權,不動產與權利亦得為買賣之標的;《民法》第 389 條與第 390 條之文字亦未以動產為其適用範圍,錯誤。

  4. (D)

    《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為諾成契約,本項以書面為成立要件,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契約成立)→標的物及價金意思合致即成立,不待書面;
  2. 要件二(所有權移轉義務)→得附以價金全部受償之條件;
  3. 要件三(期限利益喪失)→以有約定並遲付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為要件;
  4. 結論→(A) 與此三層相合。

記憶點

分期付價三把尺:諾成不要式、五分之一才加速、所有權可以留在出賣人手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分期付價買賣在《民法》買賣一章裡只有兩條專條,題目卻把四個常見誤解一次排出來,作答時要先分清楚哪些是買賣通則、哪些才是分期付價的特別規定。

先看買賣通則。《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條文所定之標的是財產權,不動產、動產與權利都在其內,選項 (C) 把標的物縮到動產,是把動產擔保交易之實務印象搬到買賣通則上。《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該項把成立要件寫成意思合致,選項 (D) 所稱之書面因而不是成立要件。

再看兩條專條。《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就要件拆解而言,出賣人要請求全部價金,先要有期限利益喪失之約定,再要有遲付價額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這一道量化門檻。《民法》第 390 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態度:分期付價買賣裡買受人處於弱勢,因此對加速條款與失權扣款各設一道上限。

所有權保留則回到《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人負有兩項義務:交付其物,以及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保留約款把後一項義務之效果繫於價金全部受償,交付照常先行,所有權移轉則延後,出賣人因而在買受人尚未付清價金時保有所有權作為擔保,這也正是選項 (A) 所描述的結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三:一是把五分之一改成其他比例,測驗《民法》第 389 條之門檻;二是把扣留價金之數額拉高,測驗《民法》第 390 條之上限;三是把所有權保留與買賣契約之效力混為一談,測驗保留約款是否影響買賣契約本身之成立。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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