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
- A自來水公司供水契約
- B台電公司電力供給契約
- C中華郵政公司郵件遞送契約
- D航空公司旅客運送契約
正解 D — 航空公司旅客運送契約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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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強制締約之類型,即直接強制締約與間接強制締約之區別。
正解理由
強制締約,指特定事業對於相對人之締約請求負有不得任意拒絕之義務。直接強制締約,是法律就該事業直接課予供給或服務之義務,相對人合於規定提出請求時,事業即應與之締約;間接強制締約則未直接課予締約義務,而以拒絕締約之不利益間接促成契約之成立。自來水之供水、電力之供給與郵件之遞送,各有其事業法規所定之供給與遞送義務,屬前者;航空公司之旅客運送則以雙方合意為基礎,得依其運送條件決定是否承運。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各該公用事業法規所定之供給義務,《民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自來水事業就其供水區域內合於規定之用水申請,依其事業法規負有供水義務,屬直接強制締約,與本題所問之非屬不合。
- (B)
電力供給事業就其供電區域內合於規定之用電申請,依其事業法規負有供電義務,同屬直接強制締約,與本題所問之非屬不合。
- (C)
郵政事業就合於規定之郵件負有收寄與遞送之義務,同屬直接強制締約,與本題所問之非屬不合。
- (D)
航空公司之旅客運送契約,並無法律直接課予其對個別旅客不得拒絕締約之義務,其成立仍回到締約自由;本項非屬直接強制締約,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法律直接課予締約義務)→(A)(B)(C) 三者各有其事業法規所定之供給或遞送義務,(D) 則無;
- 要件二(請求時不得拒絕)→前三者不得拒絕,航空公司得依運送條件決定;
- 結論→(D) 不該當直接強制締約。
記憶點
直接強制締約看法律有沒有把供給義務寫死:水、電、郵有,機票沒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不是條文比對題,而是把公用事業管制的一個制度分類搬進民法考場。四個選項的差別不在民法債編,而在各該事業自己的管制法規怎麼寫。
制度上,締約自由是契約自由的第一層:要不要締約、與誰締約,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強制締約是對這一層的例外,其正當性來自被課予義務的一方享有獨占或準獨占地位,而給付內容又屬生活所必需。學理上再把強制締約分成兩型。直接強制締約,是法律就特定事業明定其負有供給或服務之義務,相對人合於規定提出申請時,事業即負有締約義務,拒絕者相對人得請求履行。間接強制締約,是法律並未直接課予締約義務,而是透過拒絕締約時的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裁罰或營業許可之管制,使事業實際上難以拒絕,契約之成立仍以雙方合意為形式基礎。
本題三個屬於前者的例子,共同點是供給區域固定、設施具獨占性、給付內容屬日常生活所必需:自來水之供水、電力之供給、郵件之收寄與遞送。航空公司的旅客運送則不同:航線可以選擇、業者眾多、艙位有限,運送條件與訂位規則本身就預設了業者得拒絕個別請求的空間,因此不被歸入直接強制締約。
就本題與《民法》的關係而言,債編通則就契約之成立設有要約與承諾之規定,債編各論就運送另設專節,惟強制締約義務之有無,取決於各該公用事業法規如何規定,本題之決定性依據即在其中,《民法》就此未設明文。因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民法條文字面,而在各該事業管制法規所課予之義務型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強制締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管制並列,測驗二者所限制之自由層次不同;二是以醫療、保險等事業為例,測驗該事業所負之義務屬直接或間接強制締約。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