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開刀住院,家屬因工作關係,無法術後在醫院照顧甲,於是跟看護乙公司簽約,由該公司之看護員丙到醫院照護病人甲。其看護費用以日計價。丙照護三日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之家屬與乙看護公司成立看護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
  2. B若甲之家屬發現丙並未具有看護經驗,甲之家屬得解除契約,毋庸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3. C甲之家屬雖以丙不具看護經驗而終止契約,仍應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4. D在該三日期間中,若甲情緒不穩,要求家屬親自過夜共同陪伴照顧,甲之家屬仍應給付該三日之看護費用

正解 B — 若甲之家屬發現丙並未具有看護經驗,甲之家屬得解除契約,毋庸給付三日看護之費用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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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看護契約之性質,以及委任關係終止後已處理部分之報酬請求。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是繼續性之勞務契約,其消滅方式是向將來終止,本項卻寫成解除契約。又《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該項以終止事由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為要件,本項未經該要件即謂毋庸給付,與該項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529 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看護契約以提供照護勞務為內容,屬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正確。

  2. (B)

    依《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委任契約之消滅方式是隨時終止;又《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之報酬請求,以終止事由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為要件。本項同時寫錯這兩層,錯誤,即本題答案。

  3. (C)

    《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就已處理部分之報酬,以終止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為要件;本題契約既以日計價,丙已實際照護三日,家屬就該三日仍應給付費用,正確。

  4. (D)

    甲要求家屬親自過夜陪伴,並未使契約歸於消滅,丙於該三日仍依約提供照護,家屬自應給付該三日之看護費用,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契約定性)→看護契約屬勞務給付契約,依《民法》第 529 條適用委任之規定;
  2. 要件二(消滅方式)→依《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為隨時終止,向將來發生效力;
  3. 要件三(已處理部分之報酬)→《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以終止之事由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為要件,而本題以日計價之三日照護已實際提供;
  4. 結論→(B) 於第二、三層均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委任只能終止不能解除;終止之前已經做完的那幾天,錢照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照護、家教、代辦這一類契約,在考場上多半先過《民法》第 529 條這道門,再套委任的規定,本題正是這個結構。

定性這一層看《民法》第 529 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該條是勞務契約的補充規定:僱傭、承攬、出版等有名契約各有其章節,落不進去的勞務契約回到委任。看護契約由看護員依日計價提供照護,既不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給付內容,也不具僱傭之從屬性,因而落在該條射程。

消滅方式這一層是本題的核心。《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終止與解除的差別在效力方向:解除使契約溯及消滅並生回復原狀義務,終止則向將來消滅而不影響已經履行之部分。委任以當事人間之信賴為基礎,信賴一旦破裂即無強令繼續之理,因此立法者給了隨時終止權。與之配套者是《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隨時終止並非毫無代價,而其代價是損害賠償,不是不得終止。

報酬這一層看《民法》第 548 條第 1 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該項處理的是報酬之給付時點。《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該項處理的是中途終止時之報酬計算。本題以日計價,三日照護即為已處理之部分,選項 (C) 落在這一項上。選項 (D) 則不然:該項以委任關係已終止為要件,而 (D) 的家屬自行陪伴並未使契約消滅,契約仍存續,其報酬請求權直接來自仍在履行中的契約本身。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終止改成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為之,測驗《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之賠償責任;二是把看護員改成由家屬直接僱用,測驗僱傭與委任在指揮監督關係上的區別。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題的終止事由是家屬認丙未具看護經驗,該事由是否可歸責於受任人,候選內無條文可資判斷,詳解亦未就此為涵攝;而選項 (B) 之所以錯誤並不繫於這一層——它把委任之消滅寫成解除契約,已與《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的隨時終止不合,該層逐字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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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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