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繼承債務之清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全部自其死亡時起,由繼承人承受
- B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全部算入限定責任之責任財產範圍內
- C繼承人所繼承之債務,得僅就因繼承所得遺產之限度內,予以清償
- D繼承人無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亦就繼承債務之清償,負有限責任
正解 B —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全部算入限定責任之責任財產範圍內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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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範圍,以及視為所得遺產之期間計算。
正解理由
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條文所定之回溯期間是二年,本項寫成三年,與該項所定之期間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本項所述之承受範圍與除外情形,與該項本文及但書相合,敘述正確。
- (B)
依《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視為所得遺產者是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所受之贈與;本項以三年為期間,敘述錯誤,為本題所要選出者。
- (C)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就繼承債務僅於所得遺產之限度內清償,本項敘述正確。
- (D)
《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是清算程序之開端;而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限定責任於繼承開始時即已發生,其成立不繫於陳報,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承受之範圍)→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承受一切權利義務,專屬者除外;
- 要件二(責任之限度)→依同條第 2 項以所得遺產為限;
- 要件三(責任財產之擴張)→依《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回溯二年;
- 結論→(B) 於第三層把二年寫成三年。
記憶點
繼承債務只用遺產還;生前給繼承人的財產要算回來,回溯的是二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民國 98 年修正後的繼承法採法定限定責任,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這個制度的四個環節上:承受、限度、責任財產之擴張,以及清算程序。
承受這一環看《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概括承受仍是原則,繼承開始即當然發生,不待繼承人為任何表示;但書所排除者是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與之並列者是《民法》第 1154 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該條處理的是繼承人本身對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時不生混同之效果。
限度這一環看《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一項是法定限定責任的核心:責任範圍被限縮在所得遺產,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限定的是責任而不是債務本身,債務仍然全額承受,只是可供執行之財產有限。
責任財產之擴張這一環看《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立法理由在於防止被繼承人於生前先把財產移轉給繼承人,再留下債務給債權人。期間是二年,而不是三年;選項 (B) 動的正是這個數字。同條並就該財產已移轉或滅失時之處理另設規定,《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清算程序這一環看《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陳報之後始進入公示催告與依序清償之程序。要分清楚的是:陳報與否影響的是清算程序有無啟動,以及繼承人於未依規定清償時之責任,而不是限定責任本身的發生。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正因為限定責任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效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有二:一是把繼承人改為未於期限內陳報而有不當清償,測驗《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與第 1162 條之 2 所定之責任;二是以繼承開始前二年之邊界日期命題,測驗回溯期間之計算。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