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2. B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3. C養父母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4. D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對養父母為重大侮辱者,即使養父母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

正解 B — 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4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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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1081 條裁判終止收養之法定事由,及第 1080-1 條養父母死亡後之許可終止。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遺棄他方。」《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浪費財產並非上開各款所定之事由,本項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1080-1 條第 1 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本項與該項相符,非所問。

  2. (B)

    上開《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各款並無養子女浪費財產之情形,養父母不得據以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本項錯誤,即為所問。

  3. (C)

    依《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柱句及第 3 款,養父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本項正確。

  4. (D)

    《民法》第 1081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本項正確。

記憶點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至於裁判終止收養,應回到《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逐款檢視有無所列情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終止收養的三條路徑排在一起考:合意終止、許可終止與裁判終止,而選項只針對後兩者。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的柱句限定了三件事:主體是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請求權人是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法律效果是法院得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四款則是並列的事由。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柱句已把主管機關列為請求權人,第 3 款又不區分該情形發生在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而選項 (B) 所述的浪費財產,並不對應《民法》第 1081 條第 1 項所列之任一款事由。

就未成年養子女的保護而言,《民法》第 1081 條第 2 項是一道獨立的裁量指令,這正是選項 (D) 的依據。《民法》第 1079-1 條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兩者前後呼應,收養的成立與終止都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法院審酌的標準。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許可終止的規定在《民法》第 1080-1 條。《民法》第 1080-1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可見許可終止並非當然准許。合意終止則見《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三條路徑的發動主體、程序與法院角色各不相同,作答時應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哪一種。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終止收養之撤銷一併命題。

《民法》第 1080-3 條第 1 項規定:「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該項所定之效果為得請求法院撤銷,並附有六個月及一年之期間限制,與許可終止、裁判終止分屬不同的救濟途徑,作答時應逐一回去比對其所指涉的項次。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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