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有意基於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借款償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償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於起訴時得表明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最少應給付原告 8 萬元」
- B如甲起訴時為未成年人卻未經合法代理,其訴經本案審理之結果,乙遭受敗訴判決確定時,乙亦得主張甲有該項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
- C甲及乙有意利用訴訟程序解決紛爭時,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理
- D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借款額
正解 D — 甲起訴後,於法院試行和解時,得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之間酌定應返還之借款額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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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低金額聲明之範圍、再審事由之主張權人、小額程序合意適用及定和解方案。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甲於試行和解時與乙合意請求受命法官在 10 萬元至 15 萬元之間酌定借款額,即係由兩造聲請受命法官於其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該項所開放者為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本件為借款償還請求,不在其內。
- (B)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依實務見解,該款係為保護未經合法代理之當事人而設,他造不得據以提起再審。
- (C)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件為 40 萬元,甲乙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本選項與該項不符。
-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第 1 項,兩造得聲請受命法官於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為正確之敘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和解意思已甚接近,事實為兩造於試行和解時合意請求酌定;
- 要件二為聲請人係兩造,事實為甲乙合意請求;
- 要件三為所定者係當事人表明之範圍,事實為該區間由兩造表明。
記憶點
聲明最低金額這條路,條文寫的是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借款事件走的是另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起訴、再審、程序選擇與和解四個階段的規定串在一起,可以當作訴訟全程的複習題。
一、最低金額聲明的立法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原則上須確定,立法者於第 4 項為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開了一個缺口,理由是損害額往往須待鑑定或調查始能確定。而《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可見該缺口同時牽動程序種類之決定。借款償還請求之金額於起訴時即為確定,故不在缺口之內。
二、再審事由的主張權人。《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柱句與但書都在限縮聲明不服之範圍。至於各款事由究竟誰得主張,條文未逐款寫明,須回到各該款所保護之利益。未經合法代理之保護對象為該當事人本人,依實務見解他造不得援用,這一點是選項 (B) 的分辨點,也是本題唯一需要離開條文字面的地方。
三、小額程序的兩個入口。《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金錢等請求為法定入口,第 4 項則以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並經文書證之之合意為合意入口。本件 40 萬元落在第 4 項之區間內。與此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簡易程序亦設有合意入口,兩者體例相同,考生宜並列記憶。
四、法院定和解方案的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第 5 項規定:「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該項把和解成立的時點寫死在告知或送達之時,而第 4 項則規定當事人受告知或送達後不得撤回聲請。這一組設計使得聲請定和解方案具有相當拘束力,是選項 (D) 背後的制度重量。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和解方案的範圍改成由法院自行決定,或把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的金額拉高到 50 萬元以上,測試考生對區間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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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