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其新臺幣 5 萬元,法院依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審理後,認甲之請求全部有理由,乃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臺北地院所為甲勝訴之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不記載判決理由,並無不合法
- B臺北地院就訴訟費用所為判決,除了命負擔之對象及比例外,必須確定其費用額
- C本件判決不論原告甲有無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臺北地院均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
- D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正解 D — 若乙對本件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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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小額程序之判決書記載、費用額確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上訴之管轄法院。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本件請求給付 5 萬元,應適用小額程序。而《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本件之上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本選項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與該項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436-1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臺北地院判決書僅記載主文,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
- (B)
《民事訴訟法》第 436-19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法院就訴訟費用所為裁判並須確定其費用額,敘述正確。
- (C)
《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甲全部勝訴即乙敗訴,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以聲請為必要,敘述正確。
- (D)
本選項就上訴期間之記載與《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所定二十日之不變期間相符;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其上訴法院為管轄之地方法院而非臺灣高等法院,為本題所指之錯誤敘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請求給付金錢,事實為甲請求乙給付新臺幣 5 萬元;
- 要件二為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事實為 5 萬元。
- 兩者該當,本件適用小額程序,選項 (A) 至 (C) 均為該程序之特別規定,選項 (D) 則落在上訴管轄那一格。
記憶點
小額程序的判決:主文可以單獨成篇、費用額當場算清、被告敗訴就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回到管轄的地方法院合議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小額訴訟程序是為金額較低的請求量身設計的簡化程序,其特別規定成組出現,值得逐條排列。
一、適用範圍與程序誤用的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第 1 項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且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為適用對象;而《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可見立法者一方面用金額畫線,一方面為誤用留下矯正的出口。
二、判決書的簡化。《民事訴訟法》第 436-18 條第 1 項允許判決書僅記載主文而不記載理由,第 2 項規定:「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第 3 項則開放記載之表格化。三項合起來,是把判決書的形式要求降到最低。這與通常訴訟程序判決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的要求形成明顯落差,選項 (A) 正是測試考生知不知道這個落差。
三、費用與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436-19 條第 1 項要求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通常程序原則上先定負擔比例、再另行聲請確定費用額,小額程序則一次完成。《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更把假執行之宣告改為法院依職權為之,免去當事人聲請與供擔保的程序負擔。
四、上訴的管轄與理由都被限縮。《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把上訴或抗告的法院定為管轄之地方法院並行合議審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兩項合起來,救濟留在地方法院,理由限於違背法令。與此呼應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用小額程序者,應自為裁判。」立法者在小額事件上一路節省程序成本,避免其超過爭議金額本身。選項 (D) 把上訴法院寫成高等法院,正是把小額程序拉回通常程序的審級結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金額改到 10 萬元以上而測試合意適用,或把假執行改成須供擔保,或把上訴期間改成 10 日。作答時先確認程序種類,再逐一比對該程序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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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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