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1 單選 · 本卷 80 題

原告甲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交付某名畫一幅,經第一審判決甲勝訴後,乙提起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該名畫遭火燒毀,甲乃以情事變更為由,改為請求乙返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非屬訴之變更,應屬合法
  2. B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應撰寫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3. C倘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有理由時,應將原判決廢棄
  4. D甲如徵得丙及乙之同意,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

正解 D — 甲如徵得丙及乙之同意,得在第二審主張系爭名畫係遭丙放火燒毀,而追加丙為被告請求其賠償損害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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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二審因情事變更而為訴之變更,以及在第二審追加當事人之要件。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甲於第二審追加丙為被告請求賠償損害,屬訴之追加,既已徵得他造乙之同意,並經被追加之丙同意,即與該項本文所定之要件相符,其追加為合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甲因名畫燒毀而改為請求返還價金,係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性質上仍屬訴之變更,而為法律所許,本選項稱非屬訴之變更,與該款不符。

  2. (B)

    甲在第二審所為返還價金之請求,為變更後之新訴,第二審法院就該新訴係為第一次之裁判;認其無理由者,應駁回甲在第二審所為之訴,本選項寫成駁回甲在第一審之訴,與此不符。

  3. (C)

    訴之變更於第二審合法生效後,原訴之訴訟繫屬即行消滅,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就變更後之新訴為裁判,認其有理由者,並無廢棄原判決之問題,本選項與此不符。

  4. (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本文,訴之追加經他造同意者即得為之,甲既徵得丙及乙之同意,為正確之敘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事實為甲在第二審追加丙為被告;
  2. 要件二為經他造同意,事實為甲已徵得乙之同意;
  3. 要件三為被追加之人同意,事實為丙亦已同意。
  4. 三者均該當。

記憶點

第二審要把人拉進來,門票是他造的同意;情事變更換聲明,換的仍是一個新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第二審的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條文把三者放在同一條處理,體例值得整理。

一、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的門檻。《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本文要求他造同意,但書則把《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的情形排除在同意要件之外。要注意但書並未涵蓋《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7 款,因此在第二審,被告同意與不甚礙防禦這兩條路的處理方式與第一審不同。

二、情事變更的聲明變更。《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處理者,是訴訟繫屬後因情事變更而使原聲明失其實益,原告改以他項聲明代之。名畫既已燒毀,交付請求已無可能,改請求返還價金即屬此類。這一款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的射程內,故在第二審亦得為之而不待他造同意。選項 (A) 把得為變更誤讀成非變更,是常見的混淆。

三、與訴之補充更正的界線。《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規定:「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該條所處理者是訴訟標的不變的情形,本題的交付請求與價金返還請求,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故不落在該條。

四、第二審裁判主文的寫法。《民事訴訟法》第 45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前提是就同一訴訟標的仍有原判決存在。訴既經合法變更,原訴之繫屬消滅,第二審面對的是一個未經第一審裁判的新訴,故其主文應直接就新訴為准駁,這是選項 (B) 與 (C) 的分辨點,也是本題唯一需要離開條文字面之處。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追加的對象改成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此時走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而落入但書;或把丙的同意拿掉,測試考生對追加當事人要件的記憶;也可能把名畫燒毀的時點改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考點就回到第一審的訴之變更。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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