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單選 · 本卷 80 題

被告於第一、二審均受敗訴判決,乃委請甲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告為防禦權利,亦委託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第三審為駁回被告上訴之判決後,被告得聲請法院核定甲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以作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依據
  2. B原告於第三審雖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因其為被上訴人,依法非必委託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可,其支出之乙律師酬金,非為訴訟費用,自不得聲請法院核定
  3. C當事人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縱認委任契約書為真,亦不受其上所載報酬數額之拘束,但不可核定更多
  4. D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核定,關涉訴訟費用之計算,故應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

正解 C — 當事人聲請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法院縱認委任契約書為真,亦不受其上所載報酬數額之拘束,但不可核定更多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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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律師酬金之性質、核定之法院,以及核定是否受委任契約拘束。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該項既要求限定最高額,法院核定時即應自為衡量,不受委任契約書所載數額之拘束;而依實務見解,核定之數額以當事人與律師約定者為上限。本選項與此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被告之上訴既經第三審判決駁回,該審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自行支出之律師酬金無從作為向他造請求賠償之依據,本選項與此不符。

  2.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支出之乙律師酬金亦屬之,本選項稱其非為訴訟費用而不得聲請核定,與該項不符。

  3. (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及實務見解,法院核定不受委任契約所載數額之拘束,且不得逾該數額,為正確之敘述。

  4. (D)

    《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既應於終局裁判時併予酌定,即由第三審法院為之,本選項稱由第一審法院於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一併核定,與該項不符。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該酬金屬第三審律師酬金,事實為甲、乙二律師均受任於第三審;
  2. 要件二為該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
  3. 要件三為酌定時點在終局裁判時。

記憶點

第三審律師費是訴訟費用,由作終局裁判的第三審法院酌定,契約金額是天花板不是答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連帶把律師酬金納入訴訟費用,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該制度的四個環節。

一、酬金的性質。《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定性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要求限定其最高額。定性為訴訟費用的意義,在於它依訴訟費用負擔的規則分配,而非由委任人自行吸收。《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所定敗訴者負擔的原則,因此直接適用於這筆費用,選項 (A) 與 (B) 都在測試考生有沒有把這一層接起來。

二、酌定的機關與時點。《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而同條第 3 項則要求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依聲請以裁定酌定。可見酌定與終局裁判綁在一起,作終局裁判的法院就是酌定的法院。與此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費用額才是第一審法院的工作,兩者分屬不同階段,選項 (D) 正是把兩階段混為一談。

三、酌定不受契約拘束的理由。酬金既為訴訟費用而由敗訴之他造負擔,其數額若全憑委任契約決定,等於讓當事人單方以契約增加他造的負擔。故法院須依支給標準自為酌定;而依實務見解,酌定之數額不得超過當事人與律師實際約定者,因為超出部分並非當事人實際支出的費用。這一組理由,就是選項 (C) 的完整說明。

四、救濟途徑。《民事訴訟法》第 77-2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立法者對這筆費用的爭執設下一次救濟即終結的設計。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被上訴人改成未委任律師,或把酬金改成第二審律師費用,測試考生對《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第 1 項適用審級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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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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