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3 單選 · 本卷 80 題

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

  1. A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 A 地,乙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2. B第二審法院逾甲請求之範圍所為之訴外裁判,經乙據以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3. C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
  4. D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甲上訴,甲以該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雖認甲請求為無理由,然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之情,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正解 C — 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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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審廢棄原判決後,應自為判決或發回第二審法院之區分。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乙於第二審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未本於該認諾為裁判而維持甲敗訴之判決,正屬該款情形,第三審廢棄原判決後應自為甲勝訴之判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第二審誤甲之上訴為合法而為實體判決,落在該款,第三審應自為判決,本選項與該款不符。

  2. (B)

    《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訴外裁判部分未經請求,無使重為辯論之必要,第三審廢棄後應自為判決,本選項與該款不符。

  3. (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三審應自為判決,為正確之敘述。

  4. (D)

    《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規定:「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判決不備理由係《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6 款所定之情形,不在第 1 款至第 5 款之列;第三審既認甲之請求無理由,原判決之不備理由不影響裁判結果,即不得廢棄。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第三審廢棄原判決,事實為原判決有應予廢棄之違背法令;
  2. 要件二為落入《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事實為第二審未本於乙之認諾為裁判。

記憶點

第三審廢棄後走哪條路,條文列了應自為判決之情形;認諾沒被理會就是其中一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第三審為法律審,其廢棄原判決後究竟自為判決或發回,條文以列舉方式處理,這一題幾乎是逐款的對照練習。

一、原則與例外的方向。《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2 項規定:「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條文的順序是先列出應自為判決的情形,再把其餘留給發回或發交。因此作答的順序應該是先檢查第 1 項各款,而非先問有無發回必要。

二、各款的分類。《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第 1 款與第 3 款的共同點,是事實已經固定而無須再為辯論;第 2 款與第 4 款則是原判決在程序上走錯了方向;第 5 款是概括規定。認識這個分類,選項 (A) 至 (C) 就能各歸其位。

三、發回時的拘束力。《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第 4 項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發回並非把事件原封退回,而是附帶法律上判斷的拘束。

四、違背法令與裁判結果的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列舉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之情形,其中第 6 款為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民事訴訟法》第 477-1 條則把第 1 款至第 5 款之外的違背法令,接上不影響裁判結果即不得廢棄的限制。這一組條文的效果是:即使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只要結論正確,第三審仍不予廢棄。選項 (D) 正是把當然違背法令直接等同於必然廢棄。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認諾改成捨棄,或把訴外裁判改成漏未裁判,此時走的是補充判決而非第三審自為判決;也可能把第二審誤認上訴合法改成誤認上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救濟途徑就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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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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