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5 單選 · 本卷 80 題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

  1. A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2. B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3. C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4. D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 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正解 B — 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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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抗告法院裁定再為抗告之要件,及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之裁定不得抗告。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請求判准離婚之事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不受上訴利益額之限制,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4 項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抗告法院就迴避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即得依該項再為抗告,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件為請求清償借款 100 萬元之財產權事件,上訴利益不逾《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額數;《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該抗告法院之裁定即不得再為抗告。

  2.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4 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為正確敘述。

  3. (C)

    《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2 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抗告人未預納抗告裁判費,抗告不合法,該駁回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4. (D)

    本件為請求給付票款 10 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上訴利益不逾《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額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本文,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該事件得上訴第三審,事實為離婚事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2. 要件二為原裁定係抗告法院之裁定;
  3. 要件三為再抗告之理由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記憶點

再抗告先問本案能否上第三審,再問抗告是不是因為不合法被駁回。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再抗告的門檻由數條規定疊起來,本題把四種常見情形排在一起,逐條拆開就會清楚。

一、抗告與再抗告的基本結構。《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第 2 項封閉以抗告不合法駁回者的再抗告途徑,並改開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路;第 4 項則把其餘情形的再抗告理由限縮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三項合起來,再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是被高度限縮的救濟。

二、審級利益的連動。《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 項本文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的第二審裁定一併關上抗告的門,理由是本案既已終止於第二審,附隨的程序爭執沒有理由走得更遠。同項但書仍為四種裁定保留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路,例如命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對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選項 (A) 與 (D) 都落在這一條上。

三、法官迴避的救濟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把駁回迴避聲請與認聲請為正當兩種結果作了不對稱處理:前者開放抗告,後者不得聲明不服。理由是迴避獲准所生者為更換法官之效果,對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影響有限。而《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36 條正是該條所稱之別有規定。

四、離婚事件的審級。離婚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之上訴利益額限制以財產權訴訟為適用對象,故離婚事件不因金額而被排除於第三審之外。這一步是本題選項 (B) 能夠成立的前提,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

五、假扣押的抗告規定另有其特殊之處。《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3 項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可見保全程序的抗告設計以迅速為導向。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假扣押事件的本案金額改到 100 萬元以上,或把迴避聲請的裁定改成認聲請為正當,答案就會翻轉。作答時把是否得上訴第三審、抗告是否合法、再抗告理由三格依序檢查,最為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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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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