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東有甲、乙二人,但僅甲擔任董事。A 公司從事食品加工事業,因違法添加有毒物質造成消費者損害,但 A 公司已無資力,故擬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向甲、乙求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雖僅明文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但得類推適用於有限公司,故有可能向甲、乙求償
- B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僅明文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僅負有限責任
- C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亦明文適用於有限公司,故有可能向甲、乙求償
- D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亦明文適用於有限公司,但僅適用於擔任董事之股東,故有可能向甲求償
正解 C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亦明文適用於有限公司,故有可能向甲、乙求償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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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股東的責任原則,以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有無明文適用於有限公司。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把公司分為四種,其中第 2 款就有限公司的定義是:「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責任原則上以出資額為度。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所處理的,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而清償顯有困難的情形;這個原則在有限公司的適用,《公司法》定有明文,不是只寫給股份有限公司。本題 A 公司是有限公司,甲、乙都是股東,依該原則求償即有可能,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把該原則說成僅明文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再以類推適用及於有限公司;而《公司法》就此定有明文,無庸類推,前提不正確。
- (B)
本選項的前提與 (A) 相同,認為甲、乙只依《公司法》第 2 條所定以出資額為度負責,前提同樣不正確。
- (C)
本選項指出該原則亦明文適用於有限公司,故有可能向甲、乙求償,與《公司法》相符,是正確選項。
- (D)
本選項前半與 (C) 相同,後半又把求償對象限於擔任董事之股東,因而只及於甲;該原則針對的是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股東,不以有無擔任董事畫線,故不正確。
涵攝步驟
- 本題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 公司種類這一格:A 公司是有限公司,落在《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例外要件這一格:看股東有無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致公司清償顯有困難。
- 四個選項落在該原則對有限公司有無明文、責任對象有無以董事為界這兩格,(C) 兩格都對。
記憶點
本題選項的分野落在兩處:《公司法》對有限公司有無這一段明文,以及責任對象有無以擔任董事為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有限公司股東的責任結構分成原則與例外兩層。原則那一層,《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把公司分為四種,其中第 2 款就有限公司的定義是:「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東只就出資額對公司負責,這是有限責任的核心。例外那一層要問三件事:股東有沒有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有沒有因此負擔特定債務、該債務的清償是不是顯有困難而情節重大;三個要件齊備時,該股東才會被要求對該筆債務負清償之責。這一部分《公司法》定有明文。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先看同一條的另一款。《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是:「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兩款的共同結構,都是股東只就出資或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所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這兩種公司都有存在的空間。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該項處理的是幕後之人與董事同負責任,切入點在對業務經營的實質指揮;揭穿公司面紗的切入點則在股東對法人地位的濫用。兩者都指向公司背後的人,要件與法律效果各自獨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公司種類換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把股東換成僅出資而未任職的人,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責任基礎接到職務上。本題 A 公司只有甲、乙二名股東而僅甲任董事,正是要看考生會不會把有沒有擔任董事當成適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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