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0 題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2. B臨時管理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3. C檢查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4. D有限公司董事為當然負責人

正解 A — 公司債受託人在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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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8 條所定公司負責人的範圍,公司債受託人是不是其中之一。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把該項所列的職務自經理人起讀到重整監督人止,其中並沒有公司債受託人;(A) 因而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公司債受託人依《公司法》第 248 條第 6 項規定:「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它是受公司委任的金融或信託事業,不在《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列之中,本選項錯誤。

  2. (B)

    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正是《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列,本選項正確。

  3. (C)

    檢查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同樣是《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列,本選項正確。

  4. (D)

    《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有限公司董事因而是當然負責人,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本題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2. 身分這一格:《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的當然負責人,在有限公司是董事,(D) 落在這一格。
  3. 職務這一格:同法第 8 條第 2 項的職務負責人須在執行職務範圍內,(B) 的臨時管理人與 (C) 的檢查人都落在這一格。
  4. (A) 的公司債受託人兩格都不落,是題目要的錯誤選項。

記憶點

《公司法》第 8 條把負責人分成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兩層,(A) 所指的角色在第 2 項的職務清單上找不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8 條用兩個層次界定負責人。第一層是當然負責人,《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判斷標準是公司種類加上身分,不必再問有沒有在執行職務。第二層是職務負責人,《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這一層多了一個要件,也就是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超出職務範圍的行為就不在其中。第三層是《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的實質董事,處理的是非董事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的人。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公司債受託人的定位在《公司法》第 248 條。《公司法》第 248 條第 6 項規定:「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受託人是公司在申請發行公司債時約定的外部機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職責在於為應募人的利益行使權利;這是一個與公司立於相對地位的角色,與《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列的公司內部職務並列來看,性質並不相同。命題者把它與檢查人、臨時管理人擺在一起,正是利用兩者都由外部人擔任這一點製造混淆。

條文結構上還要注意一點:《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並列,前面的經理人、清算人與臨時管理人則不限公司種類,兩段的適用範圍並不一樣,讀的時候要留意頓號的分界落在哪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換成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清算人或發起人,考生只要回到《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的職務清單逐一比對即可;另一種考法是問超出職務範圍時還算不算負責人,答案要回到在執行職務範圍內這個要件;還有一種是把《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的實質董事與本題並列,測驗考生分不分得出當然負責人、職務負責人與實質董事三者的不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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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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