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0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甲為經理人,依公司章程規定,經理人僅得就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下之交易行為代表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代表 X 公司向 Y 公司採購價值 300 萬元之原料,如 Y 公司不知甲之職權範圍受有限制,X 公司不得拒絕履約
  2. B甲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下,逕自代表 X 公司出售全部財產給 Y 公司,X 公司得拒絕履約
  3. C甲擔任經理人不適任時,董事會得隨時決議解任之
  4. DX 公司章程得將董事會委任及解任經理人之權限,改由股東會決議行之

正解 D — X 公司章程得將董事會委任及解任經理人之權限,改由股東會決議行之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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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委任與解任的決議機關,以及職權限制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的是:「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該款把委任與解任的決議機關定在董事會;柱句但書允許章程另有較高規定,指的是決議門檻。(D) 把權限改由股東會決議行之,與該款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36 條規定:「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Y 公司不知甲的職權受限,X 公司不得以該限制對抗,本選項正確。

  2. (B)

    《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要求公司為該項各款行為須經股東會加重決議,其中第 2 款是:「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甲未經決議逕自出售全部財產,X 公司得拒絕履約,本選項正確。

  3. (C)

    解任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同樣由董事會決議,不適任時董事會得決議解任,本選項正確。

  4. (D)

    章程把董事會的委任及解任權限改由股東會決議行之,與《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的決議機關不符,是本題要的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公司種類,X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落在《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
  2. 要件二是決議機關,該款定為董事會。
  3. 要件三是章程的作用,柱句但書指向較高規定。
  4. (D) 更動的是機關本身,落在要件二之外。

記憶點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與解任,《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把決議機關定在董事會,章程能調整的是門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是一個柱句加三款的條文。《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柱句先確立三件事:置經理人須依章程規定、委任解任及報酬三者一併適用各款、章程有較高規定時從其規定。三款則依公司種類分流: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走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有限公司走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則是《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的:「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這一款同時寫了出席門檻與同意門檻,兩者都以董事人數計算。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值得把三個條文並列。《公司法》第 33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這是公司內部對經理人的拘束。《公司法》第 36 條規定:「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對外的效力。兩條的射程不同:內部逾越權限與對外行為的效力並不是同一件事,本題 (A) 與 (B) 正好各測一邊。至於《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它與《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的加重決議事項相互配合,讓部分重大行為回到股東會。

再看《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它要求公司為該項各款行為時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中第 2 款是:「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本題甲逕自出售 X 公司全部財產,正是該款所指的行為,未經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即欠缺法定程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章程改成訂定較高的董事會決議門檻而問是否有效、把經理人換成副總經理而問身分認定、把交易金額調到章程限制以內而問公司可否拒絕履約,或把相對人改成明知職權限制而問《公司法》第 36 條還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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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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