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法人股東,指派甲為其代表人當選為B 公司董事,再被推選為董事長。某日,A 公司改派乙取代甲為其代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法人股東具有隨時改派權,乙自可承受 B 公司董事長之職位
  2. B乙並非 B 公司股東會所推選,應再得 B 公司股東會同意始可擔任董事
  3. C乙可承受 B 公司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
  4. D公司行使改派權時應得 B 公司同意後,改派始生效

正解 C — 乙可承受 B 公司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法人股東代表人的隨時改派權,改派的效力及不及於董事長職位。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A 公司改派乙取代甲,乙因而承受甲原有的 B 公司董事職位並補足原任期。至於董事長,《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另有互選程序: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會互選,設有常務董事者依同條第 2 項由常務董事互選;改派只換掉董事席次,乙仍須經此互選,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由隨時改派權直接推出乙承受董事長職位;而改派的對象是董事席次,董事長須依《公司法》第 208 條所定程序互選產生,本選項不正確。

  2. (B)

    本選項要求乙再經 B 公司股東會同意才能任董事;該項的改派是法人股東自己的權限,並未以股東會同意為要件,本選項不正確。

  3. (C)

    乙承受董事職位但不包括董事長職位,與《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第 208 條相符,是正確選項。

  4. (D)

    本選項要求改派須得 B 公司同意始生效;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寫的是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並未附加被投資公司同意的要件,本選項不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代表人身分,甲由 A 公司指派而當選 B 公司董事,落在《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
  2. 要件二是改派,A 公司改派乙,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補足原任期而取得董事席次;
  3. 要件三是董事長席次,未設常務董事者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由董事會互選、設有常務董事者依同條第 2 項由常務董事互選,改派均不生互選的效果。

記憶點

法人股東改派換的是董事席次,董事長席次要回到《公司法》第 208 條的互選程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本題橫跨兩個制度。第一個是法人股東的代表人制度。《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本題甲就是依這一項當選 B 公司董事的代表人。接著《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這一項有三個要件:改派人須是原指派的政府或法人股東、改派須依職務關係、被改派人承受的是原任期的剩餘部分。要件都具備時,改派即生效力,不必經被投資公司的機關同意,也不必重新選任。

第二個制度是董事長的產生。《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該項以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為前提,董事長由董事會互選,出席與同意的門檻都寫在條文裡;設有常務董事者,依同條第 2 項末句改由常務董事互選。兩個制度並列來看,改派處理的是誰坐上那個董事席次,互選處理的是董事之間誰擔任董事長;前者是法人股東對自己代表人的人事調整,後者是董事會的合議決定,兩者的決定機關並不相同。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可以並列《公司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處理的是代表權受限制時對外的效力,與改派的內部效力是兩件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改派是否須先解任、原代表人已任董事長時改派的效果如何,以及《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的限制。另一種常見的考法,是把本題的董事長換成常務董事:《公司法》第 208 條第 2 項就常務董事的互選另有名額上限的規定,而常務董事與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同樣是董事間的互選,並非由法人股東指派。考生只要記住改派與互選分屬不同機關,這一族的題目都能循同一條線索處理。至於本題 B 公司的股東會,其職權在選任董事而不在決定董事長人選,這一點也是命題者常設的陷阱。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商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