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 A 地後,發現乙一地二賣,乃向法院聲請禁止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如甲未對乙提起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之訴,為假處分裁定之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於一定期間起訴
  2. B法院應於假處分裁定執行後,始將該裁定送達乙
  3. C甲收受假處分裁定後,逾 30 日時,不得聲請假處分之執行
  4. D如丙已基於其對 A 地之地上權,起訴請求乙交付 A 地,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執以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駁回甲對乙就 A 地所為禁止移轉之假處分執行聲請

正解 D — 如丙已基於其對 A 地之地上權,起訴請求乙交付 A 地,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執以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駁回甲對乙就 A 地所為禁止移轉之假處分執行聲請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禁止移轉不動產權利的假處分,其執行方法與射程,以及第三人另案執行對它的影響。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甲聲請的假處分所禁止者,是乙就 A 地所有權所為的移轉,其執行方法為揭示。而丙是基於自己對 A 地的地上權訴請乙交付 A 地,其執行名義所命的給付是土地占有的交付。兩者的執行內容不同,丙另案聲請執行並不構成駁回甲假處分執行聲請的事由,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假處分裁定後,債權人未就本案提起訴訟者,得由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為保全程序的起訴命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2. (B)

    敘述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3. (C)

    敘述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4. (D)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就已實施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由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者,定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而非駁回其中一方之聲請;丙之交付土地執行與甲之禁止移轉假處分,權利內容亦不相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假處分裁定的內容為禁止乙移轉 A 地所有權,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所定的類型。
  2. 要件二,執行方法依該條為揭示該裁定。
  3. 要件三,丙的執行名義為請求乙交付 A 地的確定判決,指向占有的移轉。
  4. 要件四,禁止移轉所有權與交付占有並非同一事項,執行法院不因丙的聲請而駁回甲的聲請。

記憶點

本題甲的假處分禁止的是所有權移轉,而丙請求的是土地交付,兩者落在不同的格子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假處分的執行方法在《強制執行法》裡是按裁定內容分格處理的。《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則處理禁止就不動產上權利為設定、移轉或變更的類型,方法是揭示。三條並列可以看出,假處分的執行方法取決於裁定要達成的保全狀態。

兜底的準用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該條所準用的那幾類規定,內容涵蓋假扣押的執行方法、對金錢債權的扣押與收取,以及對作為與不作為請求權的間接強制手段。本題 (B)、(C) 所依據的《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其第 1 項自己就寫著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不待準用即及於假處分。

期間的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把第 1 項到第 3 項連起來讀,可以看出保全執行有一組時間上的設計:先執行後送達是為了突襲效果,執行後送達不成則要撤銷執行,而債權人收受裁定後拖過三十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易混淆條文對照:假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後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所處理的是保全裁定本身被推翻的情形,與本題 (D) 所設想的第三人另案執行是兩回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假處分經由《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所帶進來的規定裡,對金錢債權的處理最常被拿來與本題的不動產假處分對照。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同樣是保全,標的是不動產上的權利時用揭示,標的是金錢債權時則用禁止處分清償的命令,兩者的執行方法各自對應標的的性質。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商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