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70 題

有關公司設立出資種類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
  2. B有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
  3.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勞務為出資
  4. D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惟不得以勞務為出資

正解 B — 有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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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四種公司型態的出資種類,勞務出資在哪一種公司行不通。

正解理由

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種類定在《公司法》第 99-1 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把現金以外可抵充的標的自貨幣債權起讀到技術止,其中並沒有勞務。(B) 說有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為出資,與該條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無限公司股東的出資依《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勞務明列其中,本選項正確。

  2. (B)

    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標的依《公司法》第 99-1 條為現金、貨幣債權、財產或技術,勞務不在其中,是本題要的錯誤選項。

  3. (C)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356-3 條第 2 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勞務可以抵充而有股數上限,本選項正確。

  4. (D)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該項所列以財產與技術為限,勞務不在其中,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本題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2. 無限公司這一格:《公司法》第 43 條含勞務。
  3. 有限公司這一格:同法第 99-1 條列貨幣債權、財產與技術。
  4. 閉鎖性公司這一格:同法第 356-3 條第 2 項含勞務並設股數上限。
  5. 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格:同法第 131 條第 3 項列財產與技術。
  6. 四格對照後,(B) 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勞務出資明文出現在《公司法》第 43 條與第 356-3 條第 2 項,有限公司的第 99-1 條列的是貨幣債權、財產與技術。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出資種類的規定散在四個地方,各自對應一種公司型態,讀法是先定公司種類再查條文。無限公司走《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它容許勞務與其他權利,理由與無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結構相配合。有限公司走《公司法》第 99-1 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這一條列了三種抵充標的: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

股份有限公司則分成兩條線。發起設立時的一般規定是《公司法》第 131 條第 3 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閉鎖性公司則是《公司法》第 356-3 條第 2 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本文比一般規定多了勞務一項,但書則對勞務抵充的股數設有上限,而該上限的比例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閉鎖性公司採勞務或技術出資時,《公司法》第 356-3 條第 4 項還要求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種類、抵充金額與核給股數,並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站。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以並列《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它處理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抵充,標的與有限公司的規定相同,並多了抵充數額須經董事會決議這一道程序。把《公司法》第 99-1 條與第 156 條第 5 項擺在一起看,可以發現立法者對兩種公司採取的是同一組標的。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選項換成信用出資而問可否、把閉鎖性公司勞務抵充的股數上限拿來問、把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與無限責任股東分開問出資種類,或問技術出資是否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載明於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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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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