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0 題

公司法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1. 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與原有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
  2. B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得以勞務出資
  3.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始得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4. D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須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始得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正解 A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與原有股東享有新股認購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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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認購權,以及與非閉鎖性公司互相變更的門檻。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56-12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員工承購的規定見《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原有股東則就依前二項保留者以外之新股,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見《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既已排除該條,(A) 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 356-12 條第 3 項不適用第 267 條,員工與原有股東的認購權沒有該條可依,是本題要的錯誤選項。

  2. (B)

    《公司法》第 356-3 條第 2 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勞務出資有明文,本選項正確。

  3. (C)

    《公司法》第 356-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選項正確。

  4. (D)

    《公司法》第 356-14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本題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2. 新股認購這一格:《公司法》第 356-12 條第 3 項排除第 267 條,(A) 落在格外。
  3. 出資種類這一格:同法第 356-3 條第 2 項含勞務,(B) 相符。
  4. 變更方向這兩格:同法第 356-13 條第 1 項是股東會加重決議,《公司法》第 356-14 條第 1 項是全體股東同意,(C) 與 (D) 都相符。

記憶點

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 356-12 條第 3 項排除第 267 條;進出閉鎖性的門檻,一邊是股東會加重決議、一邊是全體股東同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356-12 條第 1 項先把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的決定機關定在董事會,並要求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 項處理新股認購人的出資方式;第 3 項則規定:「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被排除的那一條,正是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的認購權規定。《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同條第 3 項則要求就依前二項保留者以外之新股,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閉鎖性公司之所以排除這一整套,理由與它股份轉讓受限、股東人數受限的結構相配合:既然股東的組成本來就要維持封閉,強制保留與儘先分認的機制就會與該制度的目的衝突。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值得把兩個方向的變更並列。《公司法》第 356-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 356-14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邊是股東會的加重決議,一邊是全體股東同意;後者還在同條第 2 項要求同意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問《公司法》第 356-13 條第 3 項所定公司不符閉鎖性要件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的效果、把《公司法》第 356-12 條第 1 項的董事會決議門檻與一般公司發行新股的規定對比,或問《公司法》第 356-12 條第 2 項所定新股認購人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出資的意義。另一種常見的問法,是把員工承購與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拆開,只問其中一邊在閉鎖性公司還適不適用;答案仍然回到《公司法》第 356-12 條第 3 項的排除,因為被排除的是整條而不是其中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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