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去年度雖無盈餘,但擬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放股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論公司有無累積虧損,皆可發放
  2. B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有股東會決議通過
  3. C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分派案
  4. D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者,以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正解 A — 不論公司有無累積虧損,皆可發放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放現金的前提要件、決議方式與數額上限。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柱句把公司無虧損列為前提。(A) 說不論公司有無累積虧損皆可發放,正好把這個前提拿掉,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以公司無虧損為前提,本選項略去該要件,是本題要的錯誤選項。

  2. (B)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所指的股東會決議方法辦理,須有股東會決議通過,本選項正確。

  3. (C)

    《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法》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公開發行公司因而得授權董事會以該加重決議通過分派案,本選項正確。

  4. (D)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公司有無虧損,這是《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的前提,(A) 落在格外。
  2. 要件二是決議方式,非公開發行公司回到股東會,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同法第 241 條第 2 項的準用授權董事會。
  3. 要件三是數額上限,法定盈餘公積部分依同法第 241 條第 3 項計算。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先問公司有無虧損,這是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的入口要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241 條是一個柱句加兩款、再加兩項的結構。《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柱句一口氣定了四個要件:公司無虧損、依所指的股東會決議方法、發放標的限於法定盈餘公積與各款所列的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各款所列的資本公積,是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與受領贈與之所得兩種。

決議方式的部分要往前一條看。《公司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這是股東會的加重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另有一條捷徑,《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而《公司法》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被準用的兩項,內容分別是發行新股的生效時點與通知,以及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數額上限則見《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這一項的計算對象是法定盈餘公積,門檻則以實收資本額的四分之一為基準,超過的部分才進入可發放的範圍。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以並列《公司法》第 232 條所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的規定,兩者都以公司的虧損狀態為前提,但一個處理盈餘分派、一個處理公積的發還。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公司改成有累積虧損、把發放標的換成不在各款所列的資本公積、把百分之二十五的基準改成實收資本額以外的數字,或問公開發行公司未於章程授權時可否逕由董事會決議。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商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