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因傳染病疫情嚴峻,該公司擬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體召開董事會,請問:應符合以下何項要件?
- A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即得不召開實體董事會
- B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會議議案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 C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且經董事會普通決議後,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 D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且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正解 B — 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會議議案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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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董事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的要件。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這一項疊了兩層要件:先要章程訂明,再要全體董事就當次議案同意。兩層都具備時,依同法第 205 條第 6 項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行使表決權的董事並視為親自出席。本題 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不受同法第 205 條第 7 項排除規定的影響,(B) 把章程訂明與全體董事同意兩層要件都寫出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只有章程訂明一層;《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還要求經全體董事同意,本選項漏掉第二層要件,並不正確。
- (B)
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會議議案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與《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的兩層要件相符,是正確選項。
- (C)
本選項把第二層要件換成董事會普通決議;《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要求的是全體董事同意,多數決不能取代,本選項不正確。
- (D)
本選項把第二層要件換成董事會特別決議,同樣與《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所定的全體董事同意不同,本選項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未落入《公司法》第 205 條第 7 項的排除。
- 要件二是章程,須依同法第 205 條第 5 項訂明。
- 要件三是同意,須經全體董事就當次議案同意。
- 要件四是效果,依同法第 205 條第 6 項視為已召開董事會。
- 四步走完,只有 (B) 四格都對。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的書面表決要章程訂明加上全體董事就當次議案同意,兩層缺一不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205 條處理的是董事會的出席與表決方式,七個項次由嚴到寬排列。《公司法》第 20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本文採親自出席原則,但書開了代理出席的口。《公司法》第 205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 3 項與第 4 項則對代理出席另加要件,《公司法》第 205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而《公司法》第 205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真正的鬆綁在第 5 項。《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這一項的要件是層層相疊的:第一層是公司章程訂明,第二層是全體董事同意,第三層是同意的範圍限於當次董事會議案。三層都齊備,才會有不實際集會的效果。第 6 項接著處理效果,《公司法》第 205 條第 6 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兩個擬制分別處理會議本身與出席人數的計算。第 7 項則劃出適用範圍,《公司法》第 205 條第 7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值得把視訊會議與書面表決並列:前者仍然是一場會議,董事同步參與;後者則不實際集會,董事就當次議案以書面表示意見。兩者的門檻也不同,視訊參與依《公司法》第 205 條第 2 項不以章程訂明及全體董事同意為要件,書面表決則兩者都要。本題題幹說 A 公司擬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體召開董事會,正是第 5 項所處理的形態,所以四個選項的分野就落在第二層要件寫成什麼。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公司改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問可否採書面表決、把全體董事同意改成董事會的多數決、把書面表決與代理出席的委託書要求混在一起問,或問一名董事可否同時受二人以上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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