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有關關係企業之敘述何者正確?①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0 股,B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6,000 股,股東甲分別持有 A 公司及 B 公司 5,001 股,則推定 A公司與 B 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 ②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0 股,B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6,000 股,股東甲分別持有 A 公司及 B 公司 3,001 股,則推定 A 公司與 B 公司為相互投資公司 ③C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丙、丁、戊共 5 名,D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己共 3 名,則推定 C 公司與 D 公司為控制從屬關係 ④C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丙、丁、戊共 5 名,D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丁共 3 名,則推定 C 公司與 D 公司為控制從屬關係
- A②③
- B②④
- C①④
- D①③④
正解 C — ①④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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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控制從屬關係的推定要件,以及相互投資公司的認定主體。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69-3 條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公司法》第 369-3 條第 1 款是:「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公司法》第 369-3 條第 2 款是:「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敘述①的甲對 A 公司持有 5,001 股、對 B 公司持有 5,001 股,兩家都超過各自已發行股份總數的半數,落在第 2 款;
敘述④的 C、D 兩公司相同董事為甲、乙、丁共三人,對 C 公司五席而言是半數以上、對 D 公司三席而言也是半數以上,落在第 1 款。①④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選的是②③。②的持股人是自然人甲而非公司,③的相同董事人數對 C 公司未達半數以上,兩者都不成立,本選項不正確。
- (B)
本選項選的是②④。④固然成立,但②不符《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所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的主體要求,本選項不正確。
- (C)
①落在《公司法》第 369-3 條第 2 款、④落在同條第 1 款,本選項正確。
- (D)
③的相同董事只有甲、乙二人,對 C 公司五席而言未達《公司法》第 369-3 條第 1 款的半數以上,本選項不正確。
涵攝步驟
- 敘述①:5,001 對 10,000 與 5,001 對 6,000 都逾半數,兩家由同一股東甲持有,符合第 2 款。
- 敘述②:《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的相互投資以公司與他公司互相持股為要件,甲是自然人股東,不成立。
- 敘述③:相同董事二人,對 C 公司五席未達半數以上,不成立。
- 敘述④:相同董事三人,對 C 公司與 D 公司都達半數以上,符合第 1 款。
記憶點
《公司法》第 369-3 條的兩款推定,一款數董事、一款數股份,兩邊公司都要各自達到半數以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關係企業的認定分成三層。第一層是定義,《公司法》第 369-1 條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二、相互投資之公司。」第二層是直接認定,《公司法》第 369-2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同條第 2 項則就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直接或間接控制另設一款。第三層才是推定,《公司法》第 369-3 條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推定的兩種情形,一種數的是人,另一種數的是股份或出資額。
《公司法》第 369-3 條第 1 款是:「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這一款的計算重點在於半數以上必須對兩家公司分別成立。敘述③的相同董事為甲、乙二人,對 D 公司三席雖已過半,對 C 公司五席卻未達三席,因此不成立;敘述④的相同董事為甲、乙、丁三人,對 C 公司五席與 D 公司三席都達半數以上,因此成立。《公司法》第 369-3 條第 2 款是:「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敘述①的甲對兩家持股都逾半數,因此成立。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它要求的是兩家公司彼此持股,敘述②卻是同一自然人分別持有兩家公司的股份,主體並不相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持股數調到剛好半數而問超過半數是否成立、把董事人數改成偶數席次而問半數以上如何計算、把推定改成《公司法》第 369-2 條的直接認定,或接著問《公司法》第 369-4 條第 1 項所定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經營時的賠償責任。推定與直接認定的差別也常入題:前者容許舉反證推翻,後者則以持股或控制的事實本身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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