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監察人二人,由甲、乙擔任,某日甲因病辭世,該公司如何應對始符公司法規定?
- A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 60 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
- B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
- C由監察人乙決定何時補選
- D毋須辦理補選
正解 D — 毋須辦理補選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監察人出缺時應否補選,以及補選規定的適用主體。
正解理由
監察人的補選規定在《公司法》第 217-1 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該條把發動補選的要件定在監察人全體均解任。至於以缺額比例作為補選門檻的規定,《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該條的主體是董事。本題監察人二人中甲辭世,尚有乙在任,並非全體均解任,A 公司毋須辦理補選,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以缺額達二分之一與 60 日為據;《公司法》第 201 條的缺額補選以董事為主體,門檻也是三分之一,本選項不正確。
- (B)
本選項改成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同樣是在《公司法》第 217-1 條所定的全體均解任要件之外自行創設補選義務,本選項不正確。
- (C)
本選項把補選時點交由監察人乙決定;《公司法》第 217-1 條把召集義務放在董事會,且以全體均解任為前提,本選項不正確。
- (D)
監察人尚有乙一人在任,未達《公司法》第 217-1 條所定全體均解任的要件,毋須辦理補選,是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主體,本題出缺的是監察人,先看《公司法》第 217-1 條而不是同法第 201 條。
- 要件二是門檻,該條要求監察人全體均解任。
- 要件三是事實,甲辭世而乙仍在任,全體均解任未成立。
- 要件四是效果,門檻未跨過,補選義務不發生。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17-1 條的監察人補選以全體均解任為門檻,缺額達三分之一的補選是同法第 201 條對董事所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關鍵在分清兩條補選規定各自的主體與門檻。《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它的要件有三:主體是董事、門檻是缺額達三分之一、義務人是董事會;但書則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把期間放寬為六十日。《公司法》第 217-1 條規定:「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它的主體是監察人,門檻不是比例而是全體均解任,義務人同樣是董事會。兩條的期間設計一致,門檻卻完全不同,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要看監察人的人數規定。《公司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司法》第 216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題 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章程雖設監察人二人,但法律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並未在該條第 2 項課予二人以上的要求,因此甲辭世後由乙一人續任,並不當然使公司陷於監察人法定人數不足的狀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出缺的人改成董事而問缺額比例的計算、把公司改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問期間與人數、或問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效果。另外《公司法》第 216-1 條所定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的準用規定,也常與補選程序合併命題。還有一種問法,是把《公司法》第 217-1 條的但書拿掉,只問三十日的起算點;條文寫的是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起算,而不是自公司知悉時起算,這一點在計算期間的題目裡常被誤讀。考生處理這一族題目時,第一步永遠是先確定出缺的是董事還是監察人,第二步才去找對應的門檻,順序顛倒就容易把三分之一的比例套到監察人身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