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後,依法通知 B 公司。B 公司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也加碼投資 A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嗣後 B 公司開始籌備當年度之股東常會召集程序,而未將相互投資之事實通知 A 公司,且 A 公司亦未知 B 公司有加碼投資事宜。B 公司股東常會恰巧必須改選全體董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不得於 B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2. B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3. C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4. D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且無上限之限制

正解 D —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且無上限之限制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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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的限制,以及未獲相同通知且不知情時的例外。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限制以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為前提。例外則在《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A 公司已依法通知 B 公司,B 公司未通知 A 公司,A 公司亦未知悉,例外的要件因而具備,表決權不受三分之一限制,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認為 A 公司完全不得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所定的效果是三分之一的上限,並非不得行使,本選項不正確。

  2. (B)

    三分之一是《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對知情者所設的上限,A 公司落在同條第 2 項的例外,本選項不正確。

  3. (C)

    二分之一的比例並非《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所定的數額,本選項不正確。

  4. (D)

    A 公司通知後未獲相同通知且不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依《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不受前項限制,是正確選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通知,A 公司已依《公司法》第 369-8 條第 1 項以書面通知 B 公司。
  2. 要件二是未獲相同之通知,B 公司未通知 A 公司。
  3. 要件三是不知情,題幹明示 A 公司未知 B 公司加碼投資。
  4. 三者成立,同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的例外適用。

記憶點

《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的三分之一上限以知情為前提,同條第 2 項對已通知而未獲相同通知又不知情者另設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相互投資的規範是通知與表決權限制兩層扣在一起的設計。第一層是通知義務,《公司法》第 369-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門檻是三分之一,期間是一個月,方式是書面。同條第 2 項另就持股比例的後續變動要求五日內再為通知,第 3 項則要求受通知的公司於收到通知五日內公告。

第二層是表決權的限制,《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1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本文的要件是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效果是三分之一的上限;但書則把因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取得的股份排除在限制之外。接著《公司法》第 369-10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這一項的三個要件是:自己已依法通知、未獲對方相同之通知、也不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三者齊備才不受限制。本題 B 公司正是漏了通知,因而讓 A 公司落進這個例外。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它界定的是身分,與表決權的限制是兩件事。另可並列《公司法》第 369-9 條第 2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它處理的是相互投資升級為控制從屬關係的情形,門檻由三分之一提高到過半數。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題幹改成雙方都已依法通知而問表決權上限、把股份改成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而問但書的適用、問未依法通知時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把改選全體董事的情節換成其他議案而問效果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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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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