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者,須先取得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
-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者,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C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
- D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監督人
正解 C — 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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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重整的聲請程序與門檻、裁定前的保全處分,以及裁定後經營權的歸屬。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第 3 款是:「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法院於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為該款處分,(C) 與該款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聲請重整所需的是董事會決議,本選項另加股東會特別決議,並不正確。
- (B)
《公司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的股東是:「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本選項寫成百分之三,與該款的比例不符,並不正確。
- (C)
由法院裁定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正是《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是正確選項。
- (D)
《公司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移屬的對象是重整人,本選項寫成重整監督人,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時點,本題問的是法院為重整裁定前,落在《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
- 要件二是發動者,該項柱句含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 要件三是處分種類,限制履行債務及行使債權列在該項第 3 款。
- 三步都對上。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是重整裁定前的保全處分清單,重整裁定後的經營權則依同法第 293 條第 1 項移屬重整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重整程序依時序分成三段,各有各的條文。第一段是聲請,《公司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柱句先設下三個要件:公司須為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須因財務困難而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各款則列出得聲請的利害關係人,其中《公司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是:「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持有期間與持股比例兩個數字都要記牢。公司自己聲請時,另須依《公司法》第 282 條第 2 項經董事會的加重決議。
第二段是裁定前的保全。《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而《公司法》第 28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第三段是裁定後的效果,《公司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重整人接手經營,重整監督人負責監督交接,兩個角色分工明確。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聲請權人換成工會或受僱員工、把持股期間或比例改動,或問保全處分的期間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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