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妻乙、受監護宣告之父丙及 14 足歲之子丁為被保險人,統以甲為受益人,約定死亡給付(含喪葬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第三年,家族共同乘坐汽車旅遊時,遭遇嚴重事故,丙及丁不幸身亡,假設本保險契約無其他無效事由且事故發生時丙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試問 A 公司應如何賠付?
- A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 B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 C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 D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正解 B — 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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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時,死亡給付的效力與上限。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丙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其死亡給付依該項因而只留下喪葬費用部分;金額上限則見《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2 項:「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至於丁,《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丁投保時 14 足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第三年,其時已滿十五歲,死亡給付的約定已生效力,A 公司應依約給付 50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丙部分賠 500 萬元與《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不合,本選項不正確。
- (B)
丙賠喪葬扣除額半額、丁賠 500 萬元,分別符合《保險法》第 107-1 條與第 107 條,是正確選項。
- (C)
本選項把兩人的處理對調,丙賠 500 萬元牴觸《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本選項不正確。
- (D)
丁部分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於滿十五歲時已生效力,本選項仍以喪葬扣除額半額計算,並不正確。
涵攝步驟
- 丙這一格: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套進《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除喪葬費用外無效,金額依同條第 2 項為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丁這一格:投保時 14 歲,加上保險期間第三年,事故時 17 歲,已滿十五歲,套進《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的死亡給付已生效力,依約給付 500 萬元。
記憶點
《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以訂約時未滿十五歲為適用要件,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則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兩個結構相同的條文擺在同一個保險契約裡,考的是逐一套用的能力。先看年齡這一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這一項的效果不是無效,而是效力的起算:喪葬費用之給付照常有效,其餘死亡給付則等到被保險人滿十五歲那一天才生效。因此本項的適用要件看的是訂約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而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則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金額上限在《保險法》第 107 條第 2 項:「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而《保險法》第 107 條第 3 項則規定:「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再看監護宣告這一條,《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它的效果寫的是無效,而不是效力起算;該項的適用時點逐字寫在柱句的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也就是以訂約時被保險人是否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為準。上限則與前一條相同,《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採取的是同一組保護結構:保留喪葬費用、限制其金額、排除或延後其餘死亡給付。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題甲為要保人而以家人為被保險人,正屬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該項的書面同意要件也在射程之內。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事故時間拉到丁滿十五歲之前、把監護宣告改成已撤銷,或問未滿十五歲期間身故時保險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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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