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保險人理賠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2. B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3. C保險契約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4. D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正解 C — 保險契約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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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火災保險部分損失理賠後,終止契約權的行使期間與相關程序。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條文所定的期間是一個月,起算點是賠償金額給付後。(C) 寫成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與該項的期間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A 房屋受損 30% 屬部分損失,雙方均有終止權,本選項正確。

  2. (B)

    《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本選項正確。

  3. (C)

    終止契約權依《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選項寫成二個月,是本題要的錯誤選項。

  4. (D)

    《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損失型態,A 房屋受損 30%,屬《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的部分損失。
  2. 要件二是終止權主體,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
  3. 要件三是行使期間,依同法第 82 條第 2 項自賠償金額給付後起算一個月。
  4. 要件四是預告與未終止的效果,分別在同法第 82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
  5. 四格填完,只有 (C) 的數字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保險法》第 82 條的部分損失終止權,期間是賠償金額給付後一個月,保險人終止另須十五日前通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82 條的四個項次剛好對應本題四個選項,是一條可以整條背下來的條文。第 1 項處理誰有終止權與保險費的返還,《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要件是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效果有兩個:雙方各自取得終止權,以及終止後就未損失部分已交付的保險費應予返還。第 2 項處理期間,《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起算點寫得很清楚是賠償金額給付後,而不是事故發生後或損失估定後;期間是一個月,逾期該權利即消滅。

第 3 項處理程序,《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這一道預告義務的對象是保險人;要保人行使終止權時,條文並未在本項對其課予同樣的預告義務。第 4 項處理不終止的後果,《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保險金額因本次理賠而遞減,此後的責任以餘額為度,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實務上常見的復效或自動回復條款即屬之。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它的效果是契約當然終止,不必當事人行使任何權利;而第 82 條處理的是部分損失,效果是雙方取得終止權。兩條的損失程度與法律效果都不相同,命題者常把當然終止與取得終止權對調來設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的一個月改成三個月、把第 3 項的十五日預告義務移給要保人、問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返還的計算方式,或把本題的受損比例改成完全滅失而測驗考生會不會誤用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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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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