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
- A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B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
- D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正解 A — 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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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單自行約定之特約條款與法定事故通知義務,二者違反後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正解理由
保單所載商業用途使用前一個月應通知保險人,是基本條款以外約定被保險人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被保險人改作民宿而完全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依該項解除契約。至於火災事故本身之通知,《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之期限為知悉後五日內,被保險人遲至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始通知,已逾該期限,其效果是就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而非解除契約,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背特約條款者他方得解除契約;而逾越《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五日期限之效果為損害賠償,本項二者之配對正確。
- (B)
本項把二者效果對調。《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就違背特約條款所配置者是解除契約,不是損害賠償,本項錯誤。
- (C)
本項把事故通知逾期之效果也寫成解除契約;逾越《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五日期限者,所生之效果為損害賠償,本項錯誤。
- (D)
本項把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之效果寫成損害賠償;而《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賦予他方的是解除契約之權,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保單載明商業用途使用前一個月應通知,屬基本條款以外之約定。
- 要件二,被保險人改作民宿而完全未通知。
- 要件三,房屋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而火損,屬保險人應負責任之事故。
- 要件四,事故通知有無逾期:遲至一個月後才通知。
記憶點
保單約定的通知義務違反走解除契約,法定五日事故通知逾期走損害賠償,本題二者各歸各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保險法》第 68 條列在保險契約通則中特約條款的一節,處理的是當事人以特約約定履行特種義務時,違背之效果。《保險法》第 58 條則列在保險契約的效力之下,處理事故發生後的通知。二者一個管締約時附加的行為義務,一個管事故發生後的程序義務,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即為上開文字。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該項的要件有二:一是系爭條款屬特約條款,二是一方違背。該項分號之後所加的那一句是本題的關鍵:火災已經發生,保險人的解除權並不因此消滅。陷阱設在題幹把兩個違反寫在同一句裡,考生容易把它們當成同一件事而配到同一個效果。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該條本身只寫通知義務與期限,並未在同一條配置違反的效果;而《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是把要件與效果寫在同一項裡。讀這兩條時要注意這個體例上的差別,不要把《保險法》第 58 條讀成也帶有解除權。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條文的常見變形有三種:其一,把保單條款改寫成僅是說明性的記載,測驗它到底是不是特約條款;其二,把事故通知改成雖然逾期但保險人並未因此受有任何損失,測驗損害賠償的射程;其三,把違反時點移到危險發生之前,測驗《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分號後那一句的作用。
五、兩種義務違反的整理。特約條款的違反與事故通知的逾期,是保險契約上性質不同的兩種義務違反:前者是締約時附加的行為義務,其效果由《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明定為解除契約;後者是事故發生後的程序義務,《保險法》第 58 條寫的是知悉後五日內通知,逾期所生者則是就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把兩者的義務性質、發生時點、期限與效果排成一列比對,是這一題最有效的準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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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