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扣款授權書後,於填寫要保書時,因接到緊急電話,未於要保書上簽名即離去,並交代由 A 公司之業務員乙代其完成投保手續。乙遂代甲簽名於要保書後送件,A 公司即核保通過。惟在 A 公司簽發保險單且未就甲之帳戶為保險費之扣款前,甲即發生意外事故而向 A 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應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不因甲未簽名或保單尚未簽發而影響其效力
  2. BA 公司應理賠,雖然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但已填寫扣款授權書即屬已繳費
  3. CA 公司得拒絕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未簽發保險單前,投保程序未完成,契約並未生效
  4. DA 公司得拒絕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未實際扣款前,保險費屬尚未繳納,契約並未生效

正解 A — A 公司應理賠,因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不因甲未簽名或保單尚未簽發而影響其效力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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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契約的成立時點,以及要保書簽名與保險單簽發在契約成立上的地位。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依該項,契約於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之聲請時即告成立。本題 A 公司已核保通過,亦即已對甲之投保聲請表示同意,契約於此時成立;甲本人未在要保書上簽名、保險單尚未簽發、保險費尚未扣款,都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或之外,不影響已成立之契約。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保險法》第 43 條所稱保險單或暫保單是成立要件還是證明文件,實務採後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後契約即成立,甲未簽名與保單未簽發都不影響其效力,本項正確。

  2. (B)

    本項結論雖是應理賠,但前提寫成要物契約;依《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契約於保險人同意時成立,不以交付保險費為成立要件,本項錯誤。

  3. (C)

    《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該條所定者為契約的作成方式,實務上不以簽發保險單為契約生效之前提,本項稱未簽發前契約未生效,錯誤。

  4. (D)

    本項以未實際扣款為由認契約未生效;《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並未把保險費之交付列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填寫要保書並完成扣款授權書,已為投保之聲請。
  2. 要件二,A 公司核保通過,即為保險人之同意。
  3. 要件三,契約成立時點:依《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於同意時成立。
  4. 要件四,事故發生在核保通過之後,契約已有效存在。

記憶點

本題 A 公司核保通過即已對甲之聲請表示同意,其後的保單簽發與扣款不是契約成立的關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保險法》第 43 條與第 44 條相鄰而立,前者講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後者講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兩條擺在一起讀,很容易讀成要式契約;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條文文字本身並沒有替這個爭點下結論。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保險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要件只有兩個:要保人之聲請,以及保險人之同意。題幹刻意堆了三個看似缺漏的事實:要保人本人未簽名、保險單未簽發、保險費未扣款。三者都不在上開兩個要件之內,這正是陷阱所在。至於乙代甲簽名一事,甲既已交代乙代為完成投保手續,該行為是在甲授權範圍內為之。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該項處理的是簽發保險單與交付保險費在時序上的搭配。《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該項處理的是人壽保險預收保險費時保險責任的起點。兩項各有其射程,並列如上。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的常見變形有三種:其一,把核保通過改成尚在審核中,此時保險人的同意還沒出現;其二,把傷害保險改成人壽保險並加上預收第一期保險費的事實,讓答案落到《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的溯及規定上;其三,把代簽名改成完全未經授權,此時要處理的是代理權的有無,而不是契約的性質。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保險契約究竟是諾成契約還是要式、要物契約,《保險法》第 43 條的文字讀起來像是要式的要求,而通說與實務把保險單或暫保單理解為證明文件,契約於保險人同意時即已成立。這一層在條文字面上讀不出來,官方答案 A 所採的正是這個立場,這也是本題應標明依賴實務見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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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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