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70 題

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2. B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時,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 C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費
  4. D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其契約仍為有效

正解 C — 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費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之範圍,哪幾條被列進準用清單、哪一條沒有被列進去。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30 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至於保險人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一事,《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該條並未列在上開準用清單之內,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因此得以訴訟請求支付保險費,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該條在準用之列,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亦不得代位,本項錯誤。

  2. (B)

    《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該項在準用之列,本項稱無須書面同意,錯誤。

  3. (C)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未列入《保險法》第 130 條之準用清單,本項正確。

  4. (D)

    《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該項在準用之列,本項稱契約仍為有效,錯誤。

涵攝步驟

  1. 本題沒有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2. 第一步,讀《保險法》第 130 條的準用清單。
  3. 第二步,把四個選項各自對應的條文找出來:A 對應《保險法》第 103 條、B 對應《保險法》第 105 條、D 對應《保險法》第 122 條,三者都在清單裡,準用的結果與選項所述相反。
  4. 第三步,C 對應《保險法》第 117 條,該條未被點名。

記憶點

《保險法》第 130 條把準用的條次逐一寫出來,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那一條不在裡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健康保險規定在《保險法》人身保險章之下自成一節,條文數不多,制度細節多半靠準用人壽保險的規定補足。《保險法》第 130 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即為上開文字,讀準用型條文一定要回頭核對它究竟點名了哪幾條。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準用型條文的判讀只有兩步:先讀清單,再看你要用的那一條在不在清單裡。本題的陷阱在於四個選項所涉的條文都在人壽保險那一節,外觀上難以分辨;而《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該條沒有被點名,於是人壽保險的這道限制不及於健康保險。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本題把它設計成正確選項。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項在準用之列,處理的是保險費未交付時契約效力的停止。與之相對,《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保險人能不能用訴訟去請求交付。同樣是保險費未交付,一條講契約效力、一條講請求方式,準用清單只收了前者。

四、健康保險本身的特別規定。《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法》第 128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這一節自己寫明的除外情形,與準用而來的規定並列適用,考題常拿這兩條與準用清單交叉出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的變形通常是換一條沒有被點名的人壽保險規定來問,或反過來問傷害保險準用的範圍。作法完全相同:回到準用條文,把它逐字讀完,再判斷你手上那一條有沒有被點名。準用清單是逐條列舉,不能靠印象補。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商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