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D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正解 B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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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的各項期間,尤其是催告後的日數。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項所定的日數是三十日,選項 B 寫成二十日,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本項與之相符,敘述正確。
- (B)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所定為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本項寫成屆二十日,與條文不符,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 (C)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本項與之相符,敘述正確。
- (D)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7 項規定:「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本項與之相符,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本題沒有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 第一步,把四個選項各自對應回《保險法》第 116 條的項次。
- 第二步,逐項比對數字:停效門檻是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六個月內清償得復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者保險人有五日內要求可保證明之權。
- 第三步,只有選項 B 的日數對不上。
記憶點
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保險法》第 116 條列在人身保險章人壽保險一節,是一條把停效、復效、終止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一次寫完的長條文,共八項。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四個選項全部落在這一條之內,因此判讀的重點不在找條文,而在找對項次。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停效的要件有三: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契約沒有另外訂定、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本題的陷阱只動了最後一個數字,把三十日改成二十日;而《保險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催告的送達與交付地點另有規定,與日數是兩件事,不要混在一起讀。
三、復效的兩段結構。《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以停效滿六個月為界切成兩段:前段是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後段是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得於申請日起五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接續的《保險法》第 116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把五日與十五日兩個期間接了起來。
四、終止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 項規定:「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保險法》第 116 條第 6 項規定:「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二年的復效期限屆滿而保險人終止契約後,才輪到第 7 項的返還。選項 D 講的就是這一段的末端。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最常見的考法就是抽換數字:三十日、六個月、五日、十五日、二年,任何一個被動過都是錯誤選項。另一種考法是把它與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準用規定合併問,測驗這一條有沒有被準用。準備時建議把這五個數字連同它們各自所在的項次一起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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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