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 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2. B未於期限內聲請公示催告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3. C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就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4. D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得聲請公示催告

正解 D — 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得聲請公示催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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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喪失後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的期限,以及空白票據能不能止付。

正解理由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依該項,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付款人仍應在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選項 D 稱此種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與該項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本項與該項但書相符,敘述正確。

  2. (B)

    《票據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本項與之相符,敘述正確。

  3. (C)

    《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本項與之相符,敘述正確。

  4. (D)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就空白票據所配置者是付款人仍應予以止付,本項稱不可提出止付通知,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1. 本題沒有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2. 第一步,A、B 兩項所述的五日期限與失效效果,回到《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但書與第 2 項核對。
  3. 第二步,C 項所述的提供擔保換發新票據,回到《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後段核對。
  4. 第三步,D 項所述的空白票據,回到《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核對,該項的處置與 D 項相反。

記憶點

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付款人仍應在票載金額限度內止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票據喪失的救濟分成三個階段: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票據法》第 18 條與第 19 條分別處理前兩個階段,細部的作業程序則由《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展開。本題四個選項剛好把這三個層次各取了一段,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止付通知本身不需要事先取得任何裁判,但它有一個五日的續行負擔;《票據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兩項合起來看,止付是一個暫時性的手段。本題的陷阱設在選項 D,把細則所定的止付範圍讀反了。

三、公示催告階段可以做什麼。《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該項以票據是否到期分成兩段:已到期者走支付或提存,未到期者走給與新票據。選項 C 講的就是後半段。

四、細則對止付範圍的處理。《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非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把止付後的資金凍結與公示催告的後續銜接起來。空白票據之所以也能止付,是因為它在喪失後既然已被補充記載完成,票面上就有一個可以計算的金額,付款人得以在該金額限度內留存。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把止付通知的票據改成業經付款人付款者,答案落到《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其二,把公示催告的聲請改成被駁回或撤回,答案落到《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其三,把五日期限改成其他日數,直接考《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但書的數字。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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