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 A、B、C、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正解 A — 甲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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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數人爭相參加付款時的優先順序,判準是誰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至於參加付款免除的是誰的債務,《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本題匯票由 A 簽發,依序背書轉讓予 B、C、D、E,最後由 E 轉讓予 F。以 A 為被參加人時,A 的後手 B、C、D、E 四人都因此免除債務,人數最多;以 B、C、D 為被參加人時,免除的人數依序遞減為三人、二人、一人。願為 A 參加付款的是甲,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甲為 A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A 的後手 B、C、D、E 四人免除債務,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有優先權,本項正確。
- (B)
乙為 B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僅 C、D、E 三人免除債務,少於甲,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不具優先權,本項錯誤。
- (C)
丙為 C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僅 D、E 二人免除債務,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不具優先權,本項錯誤。
- (D)
丁為 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僅 E 一人免除債務,人數最少,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不具優先權,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甲、乙、丙、丁四人。
- 要件二,分別計算各自能免除的債務人數:為 A 參加者免除四人,為 B 參加者免除三人,為 C 參加者免除二人,為 D 參加者免除一人。
- 要件三,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有優先權。
- 結論:由願為 A 參加付款的甲參加。
記憶點
參加付款愈往票據鏈的前端參加,被免除債務的後手就愈多,本題為發票人 A 參加的甲排在最前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參加付款規定在《票據法》第二章第八節,是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由第三人代為付款以避免追索的制度。《票據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參加付款人的資格沒有限制,因此才會出現數人同時請求參加的情形,也才需要一條排序的規定。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所定的判準是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計算的對象是被參加人的後手,而不是參加人自己與誰比較親近。本題的陷阱在於題幹把甲、乙、丙、丁與 A、B、C、D 排成兩列對照,容易讓人以為在比參加人之間的順序;實際要比的是被參加人在票據鏈上的位置。愈靠票據鏈前端的被參加人,後手愈多。
三、違反排序的效果。《票據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 80 條第 3 項規定:「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第 2 項是對搶先參加者的制裁,第 3 項則處理同分時的再排序。三項合起來,構成一套完整的順位規則。
四、參加付款人的地位。《票據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參加付款人並非無償代付,他取得執票人的地位,得向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求償;但書則禁止他再以背書轉讓。本題甲若參加付款,其求償對象是 A 以及承兌人,而 B、C、D、E 則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免除債務。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題目改問參加付款的金額,答案落到《票據法》第 81 條所定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其二,改問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的效果,答案落到《票據法》第 78 條第 2 項;其三,把票據上記載有預備付款人的事實加進來,順序的計算就要一併考慮預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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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