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授權乙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本票,然乙代理簽發時卻僅於票據上簽自己之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只要甲承認乙為其代理人,乙即不負票據責任
  2. B乙須自負發票人之責任
  3. C甲與乙須連帶負發票人責任
  4. D甲因並未簽名,乙並非發票人,故兩人均不負責

正解 B — 乙須自負發票人之責任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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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代理權卻沒有載明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責任落在誰身上。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9 條規定:「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本題乙雖有甲之授權,但簽發本票時只在票據上簽自己之名,未載明為甲代理之旨,依該條乙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其所負的正是發票人之責任。至於甲,《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並未在票上簽名,因此不負發票人責任,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事後承認乙為其代理人,並不能改變票上未載明代理之旨這件事;依《票據法》第 9 條,乙仍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本項錯誤。

  2. (B)

    依《票據法》第 9 條,乙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本項正確。

  3. (C)

    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甲既未簽名,不與乙連帶負發票人責任,本項錯誤。

  4. (D)

    乙已簽名於票上,依《票據法》第 9 條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本項稱二人均不負責,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乙有甲之授權,代理權存在。
  2. 要件二,乙簽名於本票,但票上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
  3. 要件三,依《票據法》第 9 條,此時由簽名的代理人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4. 要件四,甲未在票上簽名,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不負票上文義之責。
  5. 結論:乙須自負發票人之責任。

記憶點

本題乙有代理權卻漏寫代理之旨,票上那個簽名就把乙自己變成了發票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票據代理的規定集中在《票據法》第 9 條與第 10 條,兩條相鄰而處理的情形正好相反:第 9 條處理有代理權而未載明代理之旨,第 10 條處理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這兩條之文字,以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者為準。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票據法》第 9 條的要件有二:簽名的人是代理人,以及票上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本題的陷阱在於題幹先寫了甲授權乙,讓人以為代理權完備就等於本人負責;票據行為的要式性使得代理的意旨必須表現在票面上,否則第三人從票面看到的就只是乙一個人的簽名。條文因此把責任配置給簽名的那個人。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票據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條的兩項處理的都是代理權有欠缺的情形,票面上有載明代理之旨,缺的是背後的權限。與本題相比,一個是票面漏寫而權限完備,一個是票面寫了而權限不足,效果卻同樣是由簽名者自負責任。

四、本人的地位。《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甲既未在票上簽名,也就不在這兩項的射程之內,選項 C 所稱甲與乙連帶負發票人責任,在票據法上找不到立足點。至於甲與乙之間因授權關係所生的內部求償,屬票據關係之外的問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乙在票上寫成甲之代理人乙,此時票面已載明代理之旨,責任回到甲;其二,乙逕行簽上甲的名字,票上沒有乙的簽名,處理方式與偽造簽名同一族;其三,乙有部分授權而簽發超過授權金額的票據,答案落到《票據法》第 10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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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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