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票據金額應為下列何者?
- A票據無效
- B$60,000 元
- C新臺幣伍萬元整
- D新臺幣伍萬元或$60,000 元均為有效
正解 C — 新臺幣伍萬元整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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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上金額的文字與號碼不符時,哪一個算數。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7 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本題匯票同時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與號碼 $60,000 元,二者不符,依該條以文字所載為準,票據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票據法》第 2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一定之金額。」本題匯票已有金額之記載,並非欠缺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所處理的欠缺記載與本題的文字號碼不符是兩件事,本項稱票據無效,錯誤。
- (B)
依《票據法》第 7 條,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號碼所載之 $60,000 元不生效力,本項錯誤。
- (C)
依《票據法》第 7 條以文字為準,本匯票之票據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本項正確。
- (D)
依《票據法》第 7 條,二者不符時以文字所載金額為準,兩個金額不會同時有效,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票據上同時有金額之文字記載與號碼記載:文字為新臺幣伍萬元整,號碼為 $60,000 元。
- 要件二,二者不符:五萬元與六萬元有差額。
- 要件三,依《票據法》第 7 條所定之處理方式,以文字為準。
- 結論:本匯票之票據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
記憶點
票據上金額的文字與號碼打架時,《票據法》第 7 條讓文字那一個勝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票據法》第 7 條列在第一章通則,因此匯票、本票、支票都適用。它處理的是同一張票據上兩處金額記載互相矛盾時的取捨,屬於票據解釋的規定,而不是效力的規定。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該條之文字,以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者為準。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該條的要件很單純:票據上有金額之文字記載、也有金額之號碼記載、兩者不符。效果則是以文字為準,而不是使票據無效。本題的陷阱設在選項 A:考生若把金額記載矛盾與金額記載欠缺混為一談,就會跳到票據無效的結論。這兩件事在條文上分屬不同的規定,一個講怎麼解釋,一個講欠缺的後果。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應記載事項付之闕如的情形。《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該項明白把金額排除在得以改寫的範圍之外,可見票據法對金額記載的態度一貫地嚴格。三條並列,可以看出金額在票據上被特別對待。
四、為什麼是文字勝出。從條文的體例可以看出來,票據法在金額這件事上採取一個固定而不需要個案判斷的規則:不問哪一個記載在前、不問何者比較接近當事人的真意,一律以文字為準。這種寫法的作用,是讓任何一位受讓票據的人都能用同一套方法讀出票面金額,而不必去查證原因關係。這也是選項 D 所稱兩者皆有效之所以不可採的原因。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把矛盾改成同為文字的兩處記載互相不符,此時就不在《票據法》第 7 條的射程之內;其二,把金額欄留空而由執票人補充,考的是《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的善意取得;其三,把票據改成支票並加入付款人已依號碼金額付款的事實,考的是付款人的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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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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