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0 題

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ies Token Offering)業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下列何者非認定該通貨之認定標準?

  1. A出資於一共同事業
  2. B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3. C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4. D發行人出具書面獲利保證

正解 D — 發行人出具書面獲利保證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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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被納入有價證券的法律途徑,以及核定時所採的認定要素。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就是依該項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被納入本法的規範範圍。至於核定時所採的認定要素,是出資於一共同事業、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以及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發行人有沒有出具書面獲利保證並不屬於這一組要素。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主管機關核定時所採的判斷標準,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是主管機關核定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為有價證券時所採的要素之一,本項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2. (B)

    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同屬認定要素之一,本項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3. (C)

    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同屬認定要素之一,本項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4. (D)

    發行人出具書面獲利保證不在上開認定要素之內;獲利若由發行人以書面保證,出資人就不再處於承擔投資風險的地位,本項是本題應選的答案。

涵攝步驟

  1. 本題沒有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
  2. 第一步,依《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虛擬通貨是因為經主管機關核定而成為有價證券。
  3. 第二步,把四個選項逐一對回核定時所採的認定要素。
  4. 第三步,A、B、C 三項都落在認定要素之內,而 D 項所稱的書面獲利保證不在其中。

記憶點

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看的是出資、共同事業、獲利期待與他人努力,不是發行人給不給獲利保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是全法的定義起點,它把有價證券分成兩塊:一塊是條文逐項點名的政府債券、公司股票與公司債券,另一塊是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後面這一塊是一個開放的入口,讓新型態的金融商品得以在不修法的情況下被納入規範。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正是循這個入口進來的。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該條之文字,以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者為準。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問的是認定標準,而認定標準不寫在條文裡,寫在主管機關核定的內容裡。這是本題最需要留意的一層:讀者若只在《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的文字裡找答案,四個選項一個都對不上。陷阱設在選項 D 的書面獲利保證,它的語感很像在強化投資人保護,實際上卻與投資判斷須由出資人自行承擔風險這一前提相反。

三、核定之後會發生什麼。《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一旦被核定為有價證券,發行與買賣就要落入這一整套規範,這也是核定與否在實務上影響重大的原因。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第 2 項處理的是權利憑證,第 3 項處理的是無實體發行。虛擬通貨沒有實體,但它進入本法的門是第 1 項的核定,不是第 3 項的視為規定,兩者宜分開記。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四個選項所列的要素,出自主管機關核定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為有價證券時所採的判斷架構,而那一份核定的內容並不是條文本身。換句話說,本題的決定性依據落在條文之外,考生只能靠記憶該架構所包含的要素來作答。這也是本題應標明依賴實務見解與條文外法源的原因。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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